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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指导性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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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指导性价格
长期以来,我国价格体系结构不合理,初级产品(能源、矿产品和基本农产品) 价格偏低,加工产品价格偏高。另有大量商品的比价和差价不合理,优质产品不优价, 劣质产品不低价,严重影响了生产的发展。1979年,国家将死板的计划价格形式改革 为“以计划价格为主,指导价格和企业定价、集市价格并存”的多种价格形式,对三 类小商品销售价格全部放开,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并对五十多个品种的一、二类 工业消费品和农机产品实行浮动价格。 浮动幅度一般在10~20%之间;对优质产品实 行加价。凡获国家金、银质奖的产品,企业可自行加价15~20%;获部、省奖的产品, 经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可加价5%。除与国家签字的合同之内的农副产品外,超过计划的 农副产品购销价格一律放开,实行议购议销价格;对主要的工业生产资料实行计划内、 外两种价格。 通过价格体系的改革,价格结构逐步趋向合理。在指导性价格的指导下,1987年 同1979年相比, 农产品混合收购价格总指数提高了77.2%,农产品收购价格偏低的不 合理状况得到改变,工业品和农业品比价缩小,农民收入增加。1987年同1979年相比, 100公斤小麦约可多换50公斤食盐或10公斤白粮或20米白布。 涤棉布和纯棉布的比价 由原来的1:24左右缩小到1:14左右;国家干部、职工的生活水平没有因为物价改革 而下降。相反,他们通过国家价格补贴、提高工资、增发奖金等各种途径,使收入增 加的幅度超过了物价上升的幅度。1987年,国家干部、职工的年平均工资为1300多元, 比1978年的610多元提高一倍多。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实际收入仍比1978年增加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