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10月起,对城镇人口实行分等定量、按月供应,共分二十六个等级,特重
体力劳动者每月27.5公斤、26公斤、25公斤三个等级;重体力劳动者分24公斤、22.5
公斤、21公斤、20公斤四个等级;轻体力劳动者分19公斤、17.5公斤、16.5公斤三个
等级;机关、企业职工及其它脑力劳动者分16公斤、15公斤、14.5公斤三个等级;城
镇居民分10周岁以上的13公斤、 满8周岁的12.5公斤、满7周岁的11.5公斤、满6周岁
的10公斤、满5周岁的9公斤、满4周岁的8公斤、满3周岁的6.5公斤、满2周岁的5.5公
斤、 满1周岁的4.5公斤、不满周岁的3.5公斤计10个等级;大、中学生分16.5公斤、
16公斤、15.5公斤3个标准供应。1965年9月20日,公社(乡级)干部职工,口粮由原
15公斤增到16.5公斤。是年,供应全县非农业人口粮264.5万公斤。1978年4月1日起,
中、小学教职员工一律由每月定量15公斤增到16.5公斤。是年,供应全县非农业人口
粮食485万公斤。1987年供应全县非农业人口粮食(成品粮)908万公斤。
非农业人口粮食供应的粮色比例, 1960年,细粮占30%,粗粮占60%、瓜干占10%
(可供应鲜地瓜)。1965年改为细粮50%,粗粮40%、瓜干10%。1975年改为细粮70%、
粗粮30%,取消瓜干供应。1983年开始,每人每月供应大豆0.5公斤(顶粗粮指标)。
非农业人口粮食供应
视图
1955年10月起,对城镇人口实行分等定量、按月供应,共分二十六个等级,特重
体力劳动者每月27.5公斤、26公斤、25公斤三个等级;重体力劳动者分24公斤、22.5
公斤、21公斤、20公斤四个等级;轻体力劳动者分19公斤、17.5公斤、16.5公斤三个
等级;机关、企业职工及其它脑力劳动者分16公斤、15公斤、14.5公斤三个等级;城
镇居民分10周岁以上的13公斤、 满8周岁的12.5公斤、满7周岁的11.5公斤、满6周岁
的10公斤、满5周岁的9公斤、满4周岁的8公斤、满3周岁的6.5公斤、满2周岁的5.5公
斤、 满1周岁的4.5公斤、不满周岁的3.5公斤计10个等级;大、中学生分16.5公斤、
16公斤、15.5公斤3个标准供应。1965年9月20日,公社(乡级)干部职工,口粮由原
15公斤增到16.5公斤。是年,供应全县非农业人口粮264.5万公斤。1978年4月1日起,
中、小学教职员工一律由每月定量15公斤增到16.5公斤。是年,供应全县非农业人口
粮食485万公斤。1987年供应全县非农业人口粮食(成品粮)908万公斤。
非农业人口粮食供应的粮色比例, 1960年,细粮占30%,粗粮占60%、瓜干占10%
(可供应鲜地瓜)。1965年改为细粮50%,粗粮40%、瓜干10%。1975年改为细粮70%、
粗粮30%,取消瓜干供应。1983年开始,每人每月供应大豆0.5公斤(顶粗粮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