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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品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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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商品销售
清末及民国初期,商业由私人经营,多零售,当面论价,现钱交易,也有的赊销。 建国后,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为主要销售部门。国营商业承担对国营零售商业、供 销合作社、私营商业的商品批发任务。批发方式是设样品室,让零售单位选购。1956 年到1977年,主要对国营零售商业进行商品批发,多系按国家计划分配商品。1978年 到1987年,增加对集体和个体商业的商品批发。零售则重点在县城及乡镇驻地设零售 门市部销售, 明码标价, 顾客任意选购,现钱交易。1965年销售总值为2589万元。 1975年国内纯销售总值为7196万元,社会商品零售总值为6697万元。1980年国内纯销 售总值为14342万元, 社会商品零售总值为13769万元。 1987年,国内纯销售总值为 24632万元,社会零售总值为2119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