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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房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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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房产管理
公房由县住宅公司负责管理,一般私房由房主自行管理。 公房 莱西县自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中期,随着县城建设的发展,机关、团 体、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共建筑逐年增多,其产权或归使用单位或归国家所有。 各单位的自有房屋自行管理,由住宅公司予以协助。公房由住宅公司负责进行租赁、 修缮、调配、使用和改造。取得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房管政策、法令,未 经批准不得拆除、改建、转租、转让和改变用途。1982年后,住宅公司的直管公房和 单位自管公房建设大幅度增长。到1987年,县城公房总建筑面积达110.27万平方米, 其中50年代建2.52万平方米、 60年代建9.16万平方米、70年代建43.16万平方米、80 年代前8年建64.42万平方米。其中住宅公司直管房3.33万平方米,单位自管的公房增 加到115.94万平方米。 私房 1987年,县城民房面积为38.53万平方米,其中建国前有3万平方米、50年 代建0.71万平方米、60年代建3.26万平方米、70年代建11.81万平方米、80年代前8年 建19.75万平方米。建国后到1987年共建35.53万平方米,其中楼房建筑12444平方米。 1987年有居民5510户、 21401人,按房屋使用面积为26.19万平方米计算,人均12.24 平方米。 房产租赁 公房租金按政府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以平方米面积计收月租。自订 立租约之日起计租;退租时,不足半月者按半月计租、半月以上者按月计租。租住公 房者须按月交租。逾期不交者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职工住房和单位用房的租金,由所 在单位统一收缴,职工每人每月的租金一般为0.3~0.4元。租金的收入全部用于房屋 的维修与管理。私房出租,由双方协商决定租金。 房屋拆迁 拆迁村民私有房屋,由建设单位与镇、村协商,拨款供料,移至规划 区重建;拆迁村的房屋,可评价购买或按城市规划异地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