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农业合作化以前,土地私有,自由交易。合作化以后,土地归国家和集体
所有,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县城内所有土地都属于国家所有、归国家规划使用。用地
单位只享有使用权,无转让、出租、交换等权。
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包括山岚、河滩及一切空闲地,都由县建设委员会统一
管理。在规划区城内进行各项建设所需用的土地,须持县计划委员会批准文件,经县
建设委员会审查同意,按《国家征用土地条例》和山东省有关规定,由县建设委员会
土地开发公司办理征用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费和市政配套费。征用农业耕地,投影
按规定给予补偿费,同时缴纳土地开发费。如果被征用土地上有房屋、树木、坟茔、
管线、道路及其它工程设施,则由用地单位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负责动迁、安置和补偿。
凡经批准征拨的土地,包括附着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征、拒拨,
不得索取非法补偿,不得以土地搞非法协作或变相交易。建筑单位如需临时用地,须
经县建设委员会批准,并按规定交纳使用费。临时用地批准使用期满即行收回,继续
使用者应重新办理使用手续。临时用地内不得修建任何永久性或半永久性的建筑和设
施。县城规划区域内的村、镇和农民建私房用地,须经县建设委员会批准,按照县城
规划要求使用土地。在规划区域内采掘沙、石、土,须经县建设委员会批准,并按规
定交纳采掘费,如需进行爆破作业,须经公安部门批准。对擅自使用土地者,由县建
设委员会责令其退出违章用地,并按用地时间和面积处以罚款。
第一节 建设用地管理
视图
1956年农业合作化以前,土地私有,自由交易。合作化以后,土地归国家和集体
所有,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县城内所有土地都属于国家所有、归国家规划使用。用地
单位只享有使用权,无转让、出租、交换等权。
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包括山岚、河滩及一切空闲地,都由县建设委员会统一
管理。在规划区城内进行各项建设所需用的土地,须持县计划委员会批准文件,经县
建设委员会审查同意,按《国家征用土地条例》和山东省有关规定,由县建设委员会
土地开发公司办理征用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费和市政配套费。征用农业耕地,投影
按规定给予补偿费,同时缴纳土地开发费。如果被征用土地上有房屋、树木、坟茔、
管线、道路及其它工程设施,则由用地单位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负责动迁、安置和补偿。
凡经批准征拨的土地,包括附着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征、拒拨,
不得索取非法补偿,不得以土地搞非法协作或变相交易。建筑单位如需临时用地,须
经县建设委员会批准,并按规定交纳使用费。临时用地批准使用期满即行收回,继续
使用者应重新办理使用手续。临时用地内不得修建任何永久性或半永久性的建筑和设
施。县城规划区域内的村、镇和农民建私房用地,须经县建设委员会批准,按照县城
规划要求使用土地。在规划区域内采掘沙、石、土,须经县建设委员会批准,并按规
定交纳采掘费,如需进行爆破作业,须经公安部门批准。对擅自使用土地者,由县建
设委员会责令其退出违章用地,并按用地时间和面积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