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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设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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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建设用地管理
1956年农业合作化以前,土地私有,自由交易。合作化以后,土地归国家和集体 所有,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县城内所有土地都属于国家所有、归国家规划使用。用地 单位只享有使用权,无转让、出租、交换等权。 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包括山岚、河滩及一切空闲地,都由县建设委员会统一 管理。在规划区城内进行各项建设所需用的土地,须持县计划委员会批准文件,经县 建设委员会审查同意,按《国家征用土地条例》和山东省有关规定,由县建设委员会 土地开发公司办理征用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费和市政配套费。征用农业耕地,投影 按规定给予补偿费,同时缴纳土地开发费。如果被征用土地上有房屋、树木、坟茔、 管线、道路及其它工程设施,则由用地单位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负责动迁、安置和补偿。 凡经批准征拨的土地,包括附着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征、拒拨, 不得索取非法补偿,不得以土地搞非法协作或变相交易。建筑单位如需临时用地,须 经县建设委员会批准,并按规定交纳使用费。临时用地批准使用期满即行收回,继续 使用者应重新办理使用手续。临时用地内不得修建任何永久性或半永久性的建筑和设 施。县城规划区域内的村、镇和农民建私房用地,须经县建设委员会批准,按照县城 规划要求使用土地。在规划区域内采掘沙、石、土,须经县建设委员会批准,并按规 定交纳采掘费,如需进行爆破作业,须经公安部门批准。对擅自使用土地者,由县建 设委员会责令其退出违章用地,并按用地时间和面积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