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节 林木保护 资料库:青岛县志库 章节:莱西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6/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6/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6/article/150/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6/article/150/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一节 林木保护


    清代,境内林木凡属村或家族公植的,皆有护林规约,并指定专人管理。清光绪
年间,武备乡武备村制定护林公约,陈述植树护林益处,规定赏罚条款,勒石劝戒村
民共守。民国时期,颁过护林规定,对保护林木起到一定作用。抗日战争期间,日伪、
国民党军队乱砍、乱伐树木筑鹿砦,林业生产遭受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
和人民政府重视林木保护。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发了《关于发动群众开展
造林育林、护林工作的指示》,莱西县人民政府为制止乱砍滥伐林木,制订了《护林
公约》,并在县内北部山区实行封山育林,使山木得到保护。1955年,为制止滥伐树
木县政府发布护林布告,广泛开展群众性护林防火活动。1965年,实行林木确权发证,
并发动群众制订护林公约和林木管理制度。1972年2月1日,莱西县革命委员会颁发了
《关于保障林木所有权, 加强山林保护管理》布告。1980年3月10日,县革命委员会
发布《关于加强山林、 树木保护管理》的布告,重申了林业政策。1982年4月,莱西
县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林业局联合发出《关于保护林木的通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森林》的有关规定,以法律手段保护林木,取得了明显
效果, 同年6月,莱西县林业局汇集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发的10
个法令性规定、布告、通告及通知,编印成《护林法规汇编》,宣传、教育人民自觉
护林。
附:植树造林碑文
    莱邑桃花乡大里村
    从来河沙危害,伤田禾,埋良田,实属非浅。况此村西临水滨,平沙无垠,因风
即起,而人畜难行。恐地邑民居不数月而尽覆压,此尤生人之大患。于是乡人聚而合
谋,将村西头横栽杨柳几千万株。是例也,自立嘉庆四年间至于今三十余载,自此风
沙稍息,民得安居乐业,是民间之盛事焉。鸟不可不志,今于道光十一年间,■立石
以志其事,举凡会中之人名著其上,使后之人历指其名,犹得议之曰:“某也立规;
某也从事:某也合理人以共成其美,永垂千古而不朽。”道光十一年七月谷旦。
附:武备村保森林碑文
    盖闻作虞命宦,□世独重夫草木巡林。有掌王朝,必严为禁令斩木。而官有厉禁,
筑木而岁可大熟,是树木之植,不独可为墙之衣宅之卫,亦将为一村之保障也。兹武
备村西邻尤河,每至春初秋末之间,风吹沙起,沙助风威,而滨河膏腴之地竟成石田,
居斯村者苦之,自□光绪十六年,合村压堤以蔽风沙,则防河之条依然防海,吾侪居
民磨不获获福焉。为此,公议建碑以垂不朽。凡河堤外所种树株,各自照界管业。至
于村间草莱,秋后夥合采取,亦济贫利乡之雅意焉。是为序。
    罚规  白怛窃树,罚大钱两千五百文;夜间窃树,罚大钱伍千文;窃草,罚大钱
伍百文。
    会首   宋德忠  宋维美  孙美令  高圣谟  王永锡  刘希全  韩天成   王本善
 宋文同  王永彦
    合堤外村人各栽树株,每亩纳大钱伍百文。
    村儒孙承先谨志光绪二十七年十一月初八日■村公立。
附
    莱西县公安局
    莱西县人民检察院
    莱西县人民法院
    莱西县林业局
    关于保护林木的通告
    为了保护林木,加速发展林业,尽快改善我县自然面貌,增加集体和社员收入,
根据《刑法》、《森林法》、国务院、县政府《护林布告》的有关规定和我县具体情
况,特通告如下:
    一、大力宣传《森林法》、《刑法》、《治安管理条例》,提高广大群众的法治
观念,自觉遵守护林法规,树立护林爱树的新风尚。
    二、国家、机关团体、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林木,一律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
不得侵占、盗伐和破坏。
    三、破坏、偷盗苗圃中的树苗,数量较少,尚未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十元以下罚
款;破坏盗窃数量较大、情节严重的,除罚款外,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以至判刑。
    四、盗拔和破坏新栽幼树、留苗养树者,毁一栽三,每棵罚款二至五元,破坏数
量大、情节严重的,处以治安拘留、刑事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盗伐成材树木者,十棵以下,伐一栽三,除追回原物(无原物追回者,包赔
经济损失)外,并按盗伐的树木价值,处以一至三倍的罚款;盗伐树木十棵以上,除
罚款以外,处以治安拘留、刑事拘役或判刑。破坏、盗伐风景树木、公路树木、丰产
林、试验林者,加重处罚。
    六、制止滥伐树木。国家、集体采伐木材,要按规定经过批准,未经批准或少伐
多者,除了罚款外,要追究领导责任。
    七、禁止放火烧山。对无意和过失引起火灾,损失轻微的,酌情赔偿经济损失或
治安拘留;损失严重的,刑事拘役或判刑。凡蓄意纵火烧山,破坏树木的,除按损失
树木处理外,并按破坏、火烧面积每平方米罚款至五角,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处。
    八、不准毁林造田、毁林搞副业。未经批准,集体擅自毁林开荒者,每毁一亩林
罚款二百元,并限期还林,主事者承担罚款的百分之二十,或给予刑事、纪律处分。
    九、对聚众抢伐国有、集体和他人树木或抢砍枝柴者,除追回原物处以罚款外,
对主谋者依法惩处。
    十、严禁到封山育林区、幼林区、防风固沙区放牧牛、羊,违者除按破坏树木数
量包赔损失外,每头牛一次罚款1~5元,每只羊一次罚款0.5~1元。
    十一、违犯《森林法》、不听劝阻、殴打护林人员,情节轻微者,赔偿损失,处
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法律制裁。
    十二、国家工作人员、社队干部和护林人员,因工作失职,使树木造成损失者,
要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的要处以罚,对包庇纵容破坏林木者,除罚款以外,还
要给予刑事拘役或判刑。
    十三、护林有功者,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资金从各级处理罚款中解决。
    十四、集体到市场出售鲜木料,必须持批准采伐证明(或公社管委证明);个人
出售鲜木料,必须持大队证明。否则,给予没收或罚款。
    护林爱树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广大干部、职工、社员、学生要自觉遵守护林
法规,并把本通告精神定到乡规民约中去实施。树立起护林爱树的良好风尚,为绿化
祖国、振兴中华做出贡献。
                              一九八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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