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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蓄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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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蓄 发
清初,颁布剃发令,男子剪去前半部分头发,后半部分蓄发垂辫。女子全发蓄辫, 至出嫁时则束发髻,俗称“挽簪”。民国时期,男子多剃光头,俗称“和尚头”;好 标新立异的乡绅、公职人员及商人留分头,青少年女子蓄独辫或双辫,老年妇女仍束 发髻。 1945年到建国初期,发型多种多样,男子多留分头、小平头、大平头、一边倒和 光头。青年女子剪去辫子,蓄齐肩发或扎两只“羊角刷子”,已婚女子多蓄齐肩发, 老年妇女仍束发髻。 1958年, 城镇有少数妇女烫发,发型有“海鸥”、“进步”、 “海浪”、“跃进”等。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在所谓破“四旧”(旧思想、 旧文化、旧风俗、旧习惯)运动中,视异发型为“四旧”而予以禁止。1980年以来, 发型种类渐多。青少年男子多蓄“运动式”、“游泳式”、“青年式”、“拢式”发 型,少数好奇装异服者则蓄女子发型。青年女子多蓄“披肩式”、“波浪式”、“爆 炸式”等发型。少年儿童一般男留平头、女扎小“丫“或梳双小辫。老年人,男喜留 平头或剃光头,女束发髻或蓄齐肩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