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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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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作医疗制度
1969年12月, 全县有478个生产大队建立卫生室,其中37个大队实行合作医疗, 农民卫生员(赤脚医生)从社员中挑选,合作医疗基金由生产大队、生产队从公益金 中按每人年1~2元提出,社员每人年交0.5~2元不等。社员治病药费有的队全报销,有 的队部分报销。到1980年,全县实行合作医疗的674个大队,其中256个大队实行社、 队两管理的合作医疗。 公社卫生院从大队合作医疗经费中提出25%作为享受合作医疗 的社员住院使用。1982年,农村实行责任制以后,农村基层卫生组织进行调整,除少 数资金来源充裕的大队实行医药费全免以外,多数采取部分减免、部分收费的办法。 有的大队(村)规定谁看病谁出钱;有的大队(村)负担办所投资和乡村医生的报酬, 群众治病费自理;有的规定对经济困难的病患者实行药费部减免;有的大队、生产队 和社员群众一次性投资后,把卫生所(室)包给乡村医生集体经营;有的由乡村医生 自由结合,自动化筹资金,联合经营;有的公社卫生院派人下去办跨队(村)的医疗 点或卫生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