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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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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费医疗制度
自1952年12月12日开始,全县党政机关干部和全民所有制职工实行公费医疗制度。 由卫生科、人事科、民政科、财政科、文教科、组织部、县工会组成公费医疗制度管 理委员会,对公费医疗实行管理和监督。公费医疗者持介绍信就诊,凭单报销。1954 年,改为凭公费医疗证就诊。1965年,县卫生局、财政局作出《关于修订公费医疗、 预防经费的开支定额、享受范围及管理的若干规定》,对公费医疗经费超支的单位, 实行门诊包干, 超支部分从单位结余经费中调节,或由福利费弥补。1976年7月,公 费医疗经费的73%作为门诊费包干到各单位,公费医疗经费的27%作为住院费,由卫生 局统一管理。1983年12月,公费医疗经费按每人年30元的标准分配到各级医院包干使 用。 1984年5月,在职职工按每人年38元,离休、退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 军人按每人年55元标准拨给卫生局包干,卫生局再包干到各级医院,超支不补,结余 继续留用, 并按在职人员每人年4元,离休、退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每人 年8元扣留。 为去县外医疗费用,由卫生局统一掌握作用。1985年起,公费医疗预算 定额调整为每人年45元,包干到各单位,卫生局不再扣留。去县外医疗费用由所在公 费医疗单位报销。公费医疗超支部分由县财政补充。1987年,享受公费医疗人员9831 名,其中县直单位2837名、乡镇6994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