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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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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收益分配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以前,农户各自经营,除完成农业税外收归己,具体收入无 考。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分配方法是:从农业总收中扣除税金、生产费用和公益金、 公积金后的部份,按社员劳动工分、投土粪数及入社地股进行分配,其中,地股占现 金分配的30%。 在分配中对优抚人员按略高于全社平均生活水平的标准给以优待工分 参加分配;对困难户则补助一定数量的工分参加分配。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取消土地分红,实行“按劳分配”。分配办法是:从农业总 收中,扣除农业税、生产费用和公益金、公积金后的部份,按“三七”分配,即劳动 工分占七成,投入的土粪占三成。在分配中,除对优抚对象实行优待工分、对困难户 补助工分外,对失去劳动能力的鳏、寡、孤、独实行“五保”。1956年,全县农业总 收入3458万元,其中扣除生产费用1086万元,集体扣留193万元,国家税金335万元, 社员分配金额1844万元,人均39.8元。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破坏了“按劳分配”的分配原则,一度实行吃饭不要钱, 按劳发补助的分配办法。后实行“人七劳三”的分配办法。由于农业歉收,管理不当, 收入减少, 全县农业总收入3774万元,其中扣除生产费用1179万元,集体扣留290万 元, 国家税金432万元,社员分配金额1873万元、人均38元。1960年,农业总收入降 到2346万元, 其中扣除生产费用1056万元、集体扣留11万元、国家税金236万元、社 员分配金额1043万元、人均23元。1961年,县人民政府调整积累比例,在完成农业税 的前提下压缩公共积累的比例,提高社员分配比例。1962年贯彻人民公社“六十条” 后,恢复“按劳分配”原则,按劳动工分分配,调动了社员的生产积极性,收入不断 增长。1965年,全县农业总收入增到4595万元,其中,扣除生产费用1377万元、集体 扣留474万元、 国家税金205万元、社员分配金额2539万元,人均50.80元。中共十一 届三中全会后,逐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按合同完成农业税及村提留后,其 余全部归己。1985年全县农业总收入62531万元,其中扣除生产费用21582万元,集体 扣留3029万元,国家税金644万元,农民所得金额37276万元、人均602.1元。1987年, 全县农业总收入达到82580万元,其中扣除生产费用31897万元、集体扣留4437万元、 国家税金1020万元、农民所得金额45226万元、人均7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