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4年冬,莱西县委、县政府在任家疃、塔埠头、西张格庄等
村试办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高级社),土地归集体所有,取消土地化红;牲畜、
农具等生产资料作价归集体, 为社员入社股金; 社员凭劳动所得工分参加分配。到
1956年末, 全县有农业生产合作社665处, 入社总户数106271户, 占全县总户数的
91.6%,其中高级社387处。1957年春,全县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均办成高级社,基
本实现了土地集体所有制。
1956年春,在试办高级农业社的基础上,县委在水集区试办联村高级社,将前疃、
炉上、岚上、北庄和水集一、二、三村7处初级社共900余户,合并为一个高级社,称
“苏友农庄”。店埠区的西张格庄、东张格庄、李家小里、马家小里、程家小里、于
家小里6个村成立了红星示范社。继而在全县开展并社扩社运动,到1957年未,将655
处高级社合并为481处。
人民公社 1958年9月5日,县委根据中共《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
精神, 在水集镇成立了全县第一个人民公社——水集人民公社,到9月15日,全县成
立了水集、周格庄、南岚、马连庄、唐家庄、南墅、河里吴家、院里、日庄、李格庄、
牛溪埠、庄扶、武备、院上、店埠、朴木、夏格庄、姜山、绕岭、三都河、孙受和望
城人民公社。人民公社取代乡镇建制,实行“政社全一”,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归公
社所有。人民公社对生产资料搞无偿调用;组织上一度实行军事化(为营、连、排编
制)生产上,劳力统一调配,搞“大兵团作战”;生活上,一度推行伙食供给制大办
集体食堂,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1959年,在贯彻中共中央第二次郑州会议精神的过
程中,无偿调用生产资料的“共产风”错误有所纠正。公社分设管理区,管理区下设
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土地为生产队所有。1961年冬,贯彻《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
从而确定了三级(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所有、队(生产队)为基础的经营
管理体制。公社一般经营的土地多系林场、良种场等;生产大队一级经营的土地主要
有果园、农业科技试验田;耕地主要为生产队集体所有,占耕地的90%以上。
联产承包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实行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推行家庭联产
承包责任制。 1981年全县有50%的生产队实行“三包(包工、包产、包成本)、四固
定(固定土地、劳力、牲畜和农具)、一奖(惩)”的联产到组生产责任制。生产队
统一安排农业生产计划,分组经营核算,联产计酬,奖惩到组。1982年全县推行土地
承包到劳力,实行“三包(包工、包成本、包产量)、一奖(惩)”制,户负责种植、
管理,产品交集体,生产队统一分配。1983年全县推行“两田(口粮田、责任田)制”,
实行两权分离(土地所有权归集体、经营权归户),土地承包到户,户经营、户核算,
收入除上交国家农业税、粮油征购任务及集体提留外,其余归承包户,取消工分制。
牲畜及小型农机具作价归户所有。1984年春,全县撤人民公社建乡镇,撤生产大队,
恢复村名。取消生产队组织。土地仍为集体所有,但承包给农户耕种。承包户对其所
承包的土地、果园等,在承包期内有种植经营权和转让权,无出卖权。
第三节 集体所有制
视图
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4年冬,莱西县委、县政府在任家疃、塔埠头、西张格庄等
村试办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高级社),土地归集体所有,取消土地化红;牲畜、
农具等生产资料作价归集体, 为社员入社股金; 社员凭劳动所得工分参加分配。到
1956年末, 全县有农业生产合作社665处, 入社总户数106271户, 占全县总户数的
91.6%,其中高级社387处。1957年春,全县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均办成高级社,基
本实现了土地集体所有制。
1956年春,在试办高级农业社的基础上,县委在水集区试办联村高级社,将前疃、
炉上、岚上、北庄和水集一、二、三村7处初级社共900余户,合并为一个高级社,称
“苏友农庄”。店埠区的西张格庄、东张格庄、李家小里、马家小里、程家小里、于
家小里6个村成立了红星示范社。继而在全县开展并社扩社运动,到1957年未,将655
处高级社合并为481处。
人民公社 1958年9月5日,县委根据中共《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
精神, 在水集镇成立了全县第一个人民公社——水集人民公社,到9月15日,全县成
立了水集、周格庄、南岚、马连庄、唐家庄、南墅、河里吴家、院里、日庄、李格庄、
牛溪埠、庄扶、武备、院上、店埠、朴木、夏格庄、姜山、绕岭、三都河、孙受和望
城人民公社。人民公社取代乡镇建制,实行“政社全一”,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归公
社所有。人民公社对生产资料搞无偿调用;组织上一度实行军事化(为营、连、排编
制)生产上,劳力统一调配,搞“大兵团作战”;生活上,一度推行伙食供给制大办
集体食堂,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1959年,在贯彻中共中央第二次郑州会议精神的过
程中,无偿调用生产资料的“共产风”错误有所纠正。公社分设管理区,管理区下设
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土地为生产队所有。1961年冬,贯彻《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
从而确定了三级(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所有、队(生产队)为基础的经营
管理体制。公社一般经营的土地多系林场、良种场等;生产大队一级经营的土地主要
有果园、农业科技试验田;耕地主要为生产队集体所有,占耕地的90%以上。
联产承包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实行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推行家庭联产
承包责任制。 1981年全县有50%的生产队实行“三包(包工、包产、包成本)、四固
定(固定土地、劳力、牲畜和农具)、一奖(惩)”的联产到组生产责任制。生产队
统一安排农业生产计划,分组经营核算,联产计酬,奖惩到组。1982年全县推行土地
承包到劳力,实行“三包(包工、包成本、包产量)、一奖(惩)”制,户负责种植、
管理,产品交集体,生产队统一分配。1983年全县推行“两田(口粮田、责任田)制”,
实行两权分离(土地所有权归集体、经营权归户),土地承包到户,户经营、户核算,
收入除上交国家农业税、粮油征购任务及集体提留外,其余归承包户,取消工分制。
牲畜及小型农机具作价归户所有。1984年春,全县撤人民公社建乡镇,撤生产大队,
恢复村名。取消生产队组织。土地仍为集体所有,但承包给农户耕种。承包户对其所
承包的土地、果园等,在承包期内有种植经营权和转让权,无出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