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干部奖惩 资料库:青岛县志库 章节:莱西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6/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6/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6/article/1014/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2/section/6/article/1014/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干部奖惩
1957年10月,国务院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作了规定,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 民必须坚决地执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律、法令,遵守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制度, 切实地完成国家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保守国家机密,树立勤 俭朴素,谦虚谨慎,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对其中表现好并做出突出成绩的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予以奖励。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奖金、晋级、晋职、 通令嘉奖六种。1983年到1987年,全县共奖励干部1388名。 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违法失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警告、记过、记 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八种处分。莱西县纪律检查、组织、 人事部门依照干部管理范围, 履行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惩处制度。 1962年到 1987年,共惩处干部15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