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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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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部任免
1954年,县人事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县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手续。 “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任免权被所谓群众组织把持成为其拉帮结派的手段。1979 年7月,机关人员的任免工作恢复。 县人民政府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县人民政府的科长、副科长、局长、 副局长、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公安、税务等局的股长、副股 长、所长、副所长;县属重要的地方国营企业的厂长、副厂长、经理、副经理、场长、 副场长;初级中学的校长、副校长;县属医院院长、副院长;其它相当于上述各项职 位的人员。 县人民政府所属序列工作部门正职人员的任免,先由县委考察提名,县政府作出 方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研究决定任免。根据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县政府实施任免通 知。县级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发给任命书。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副职以下工作人员的任免由县政府会议讨论决定任免,并 实施任免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