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政策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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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制生育初期,仅提倡有计划地生育子女,无具体要求。
1974年后,提倡一对夫妇两个孩,当中间隔四、五年。
1979年秋起,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对独生子女,14周岁以内,每月由
国家呀集体发给5元左右的保健费。 对不执行计划生育,经教育无效者,实行经济制
裁,征收超生费。
1982年8月开始, 对一孩有严重病残,再婚夫妇一方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
过的和农村确有实际困难的等,经县批准,可照顾生二胎。
1985年5月, 平度县始行“间隔式”生育试点工作。即在农村只有一个女孩的,
其母年满30周岁,经县批准可以再生一个。全县经过调查,已做了全面安排。同年10
月,全县对不执行计划生育征收的超生费,普遍进行了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