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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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年,县署设城工局,承办城墙、公廨和城关主要桥梁的维修、建筑任务。
1930年(民国19年)后,县政府设建设局,主要管理公共设施工程的建设。抗日战争
后,县政府设建设科,除管理公共建设外,并兼管经济建设方面的一些具体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县人民政府设置的管理城乡建设的职能部门,随着建设
形势的发展、任务范围的扩展而屡有变更。1950年,设县建设科,1954年增设房产管
理委员会,先后隶属于民政局和财政局。1971年,设县基本建设局;1979年,改为基
本建设委员会; 1984年5月,改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当年10月改为县城乡建
设委员会和县环境保护局。
城乡建设事业日益复杂,城乡建设委员会内部的机构也逐渐增多。1987年,内设
行政科、政工科、设计管理处、城镇规划管理处、基建管理处、村镇规划管理处、房
产管理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墨河公园管理处、市容管理办公室。下属机构有县
建筑工程公司和县自来水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