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陋俗恶习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2&A=4&rec=740&run=13

近亲婚姻、早婚、早育 旧俗的婚姻年龄,在1950年以前大都不满20岁。有些人
家为慕求“五世同堂”,或为了“早养儿,早得济”及其他原因,而让十五六岁的儿
女结婚生育。有的为求门当户对,或出于某种目的,而订“娃娃亲”或近亲婚姻。还
有的收养未成年女孩为“童养媳”,因此造成一些社会悲剧,出现一些智力低下或有
生理缺陷的后代。
缠足、穿耳 妇女缠足、穿耳的习俗由来已久,直到民国初年,还在沿袭。女孩
至五六岁,便开始用布条缠足以约束其正常发育,使之渐成畸形的尖脚,造成步履艰
难,妨碍劳动。辛亥革命以来,政府提倡放足,禁止缠足。至30年代初,妇女天足、
放足形成风气。穿耳,即女孩在四五岁时,用针刺穿耳,用以佩带耳环。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立后,人们不以此为美,穿耳之俗渐自觉废止。80年代中期,少数妇女为求修
饰,穿耳之风又有抬头。
重男轻女 “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有了儿子才能传宗接代”,“只有养儿
子才能防老”,这些封建法统的标准,长期约束着人们的思想,因而无子者千方百计
以求子。生子谓之“大喜”,年老无子者,无论有多少女儿,也要“过继”一个“儿
子”(收养兄弟之子为己子)以继承家业。女儿在家庭中的地位亦大不相同,一般人
家的女儿往往得不到读书,更没有继承权。民国以来,妇女解放的呼声在社会上产生
了影响,情况有了好转。新中国建立后,妇女地位有了法律保障,但旧的思想在人们
头脑中仍有残余,增加了计划生育工作的艰巨性。
蓄婢、纳妾、守寡 民国以前,有些豪门富户雇佣或买来少女为婢,俗称“丫头”,
是男女主人的侍女,可以任意驱使,任意打骂。雇佣的,期满时去留由被雇佣者抉择;
买来的,则无人身自由,她们有的被男主人收为妾,有的随姑娘出嫁继续为婢,有的
配给男佣人为妻,有的被转送、转卖,甚至虐待致死。民国时,因蓄婢不受法律保障
而渐被废止。有的官吏、豪绅除正妻外,另娶小妾,多者三至四房;也有人以“膝下
无子”为由娶“二房”。直到民国初年,即墨县犹有纳妾者。妇女则以“从一而终”
为荣, 否则就是不贞。据同治版《即墨县志》载,清初至乾隆中期100多年间,全县
就有130多名少妇殉夫自尽。 据清道光、咸丰、同治年间的不完全统计,全县的节妇
烈女就有3588名。民国期间,夫死改嫁的妇女仍遭社会舆论的攻击。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立后,贯彻《婚姻法》,在禁止纳妾的同时,提倡寡妇再婚,并以法律保障其合法
权益,很多失偶的妇女得以重新组成新家庭。
迷信禁忌 旧习,久旱不雨时,人们便去天井山(今属留村乡)取龙牌,祈求龙
王普降甘霖。有些人有病不求医,而许愿求神,请巫婆,取神水,致贻误治疗造成恶
果。有事问卜算卦,结婚择吉,建房看风水,焚香烧纸祭神等较为普遍。新中国建立
后,随着科学的普及,人们逐渐认识到这些迷信活动是愚昧无知的表现,但求神问卜、
烧香祭神、请巫医、取神水等迷信活动至今尚未根除。旧时禁忌的事情有:结婚不满
周年的媳妇不在娘家过节,下午不探望病人,寿满百岁或百岁以上的只说99岁,婴儿
出生100天叫做“百岁” ,绝不准叫“百日”,在船上不许说“翻”字,不许把筷子
放在饭碗上等。
吸毒 清末至民国期间,鸦片烟、海洛因、吗啡等毒品先后输入即墨。从官场到
民间,有些人嗜毒成瘾,以至倾家荡产。民国时,政府虽有禁令,但未能禁绝。日伪
占领期间,公私烟馆多处设立,吸毒不仅合法而且成为社交手段,染毒者日增。抗战
胜利后,因毒品短缺,吸者渐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政府严禁售毒、吸毒,这
一恶习得以杜绝。
赌博 赌博由来已久,遍及城乡。民国期间,看纸牌、打麻将、掷骰子、推牌九、
摸宝、跌箔等赌博形式风行。官邸、兵营、商号、民家、山会、市集、工房、瓜棚到
处有聚赌的场所。有的人家合局招赌,以此为业,有些赌徒夜以继日浪迹赌场,以至
破产。政府虽有禁,但等同空文。新中国建立后,政府明令严禁,赌风迅速煞住。80
年代后期,少数人以娱乐工具为赌具,用扑克、麻将赌博,聚赌之恶习有死灰复燃之
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