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药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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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县内医药市场混乱,药品价格任意涨落,有的制造贩卖假药,危害群
众而无人问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人民政府控制使用麻醉剧毒药品,加强对游、
散药商和路医、 巫医的管理。1957年8月31日,县人民委员会发出布告规定:游散药
商、摊贩和路医,凡在境内营业者,需持有县卫生科颁发的营业证明,否则予以取缔,
以确保人民治疗用药安全。1963年,县内出现一批造制贩卖假“麻黄素”、假“山道
年”的不法药商和商贩,县卫生局会同公安、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不法分子
进行了查处。 1964年2月,县卫生局根据中央卫生部、化工部、商业部关于做好国产
抗菌素质量调查工作的通知精神,并组织有关人员对医疗单位进行了检查,对不符合
质量规定的抗菌素封存停用。并依据卫生部有关规定,采取紧急措施,重新核定毒、
麻、剧药的使用单位,换发购用证书,下达管理条例,杜绝了一度出现的乱用麻醉剧
毒药品的混乱现象。 1978年7月,县卫生局根据国务院颁发的《药政管理条例》,停
止了县内一些缺少无菌设备,不具备生产药品条件的土药厂的生产。对不符合标准的
产品,全部销毁。1980年,建立县药品检验所,以加强对医药市场管理。1983年,县
卫生局为进一步搞好药政工作,制订了药品保管、炮制、使用的具体规定,对药价实
行年终考核, 要求全县医药单位遵照执行,对违犯者进行严肃处理。1985年7月,国
家颁布《药品管理法》,使药政管理纳入法制轨道。1987年,县药品检验所有中药剂
师2人,西药剂师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