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食品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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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人民政府十分重视食品卫生监督工作。1952年,县卫生
部门要求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防蝇防尘设备。1966年推广蒸汽灶及煮沸消毒饭具。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每年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
查体,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1980年开始对饮食业从业人员进行查体,对患有传染病
或其它疾病,不适宜从事饮食行业的人员进行了工种调整和隔离治疗。与此同时,还
不断加强食品监督检查。1983年,配备食品卫生检查员26人,肉食品检查员32人,对
全县183个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 查出违犯食品卫生条例的单位45个,都做了
相应的处理。同时在农贸市场对食品进行抽样化验。对不合乎卫生防疫要求的食品进
行了处理。 1984年,县卫生防疫站配备专职食品监督员5人,开始对食品进行细菌及
理化检验。1986年至1987年,县卫生防疫站分别对食品生产厂家、经营单位和农贸市
场上的肉制品、糕点、酒类、冷饮、调味品、海产品等进行定时和不定时抽查,对不
合格的产品实行销毁,对经营不合格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不同程度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