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职工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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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县内职工主要是店员和手工业者,他们一般每天工作10至12小时,而
工资仅足糊口。他们当中许多人亦工亦农或家庭其他成员为农民,因而其生活水平和
农民大致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县内职工大部分系单职工,家庭其他成员为农业人口,
其生活水平与农民无多大差异。随着工商业的发展,职工人数不断扩大。自60年代开
始,纯依靠工资收入维生的职工家庭逐渐增多,职工生活水平和农民生活水平也出现
了差异。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工人工资不断增加,生活有了明显提高。据
统计:1957年全县职工年人均工资为480.7元,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十年中工资调
整甚微, 加之新工人迅速增加等因素, 1976年全县职工年人均工资降至427.8元。
1980年职工年人均工资增至650.3元, 1987年为1252.6元。与此同时,职工住房条
件也有较大改善, 1987年县城职工人均住房面积达14.6平方米。全县非农业人口消
费品购买力1978年人均为135元,1987年增至643元。职工家庭中彩色电视机、电冰箱、
收录机等耐用消费品的拥有量日益增多。 城镇居民储蓄余额1957年为160万元,1967
年增至270万元,1977年为311万元,1987年猛增至8322万元,比1977年增长近26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