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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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5年(清道光二十五年) ,县置学田930余亩,以租金为崂山书院经费。1903
年(清光绪二十九年),改为官立高等小学堂经费。1906年(清光绪三十二年)起,
官立、公立小学堂之经费由县公款支销。
1912年—1936年,县立中小学经费,由县财政支给,主要来源于地丁附捐、学田
租金、 教育基金利息、各项杂捐及绅商捐助等。1914年(民国3年)夏,即墨地丁教
育附捐每地丁银1两征洋1角6分。1916年(民国5年)始征各项杂捐为教育经费。1918
年(民国7年),县设学务款产处负责管理教育经费。同年,增设县立小学6处,其经
费除由县各补助京钱6000千文外,余者由社捐、庙捐维持。
1929年(民国18年)11月,设教育经费委员会于教育局,负责征收、保管、支配
全县教育经费。翌年,全县每地丁银1两征收教育附捐洋6角5分,年收入21802.3元;
全县有教育基金6927.8元, 年息总额776.71元;全县有学田6080亩8分7厘(240方
步) ,年租金9899.2元。至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前,县教育经费基本稳定在上述数
额上。
抗日战争期间, 国民党政府实行“田赋征实” ,教育经费实行“黄谷支付”、
“地方自筹”。县立初级中学经费由县政府统收统支;中心国民学校由县教育科审批
预算,所属村负担;保国民学校由乡(镇)公所审批预算,所在各保负担。规定小学
班月发办公粮15公斤(小麦或小米,下同),教师月薪粮25—30公斤。解放战争时期,
国民党政府教育经费来源与支付,沿袭抗战时期之办法,各级国民学校月发办公粮15
—20公斤小麦, 教职员月薪粮50—100公斤。即墨、即东两县解放区的教育经费,村
小由办学村负担,完小由区或所属村负担,教师发薪粮,办公费发实物,由区、村文
教委员会负责筹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小学教育经费从15%的地方附加公粮中支给,由县财政
科村经费股经管,各区、村统收统支,并向学生收学费(每人每月1—1.5公斤小米)。
教师仍发薪粮,业务费发实物,中等学校经费由省、专署直接拨给学校。1953年,国
家拨发小学经费, 列县财政收支预算。1956年,即墨县开支教育经费135.49万元,
占全县财政总支出的35.38%。学生每年缴学杂费,初小学生3元,高小学生4.4元,
年收学杂费18.43万元,主要用于校舍修缮、设备购置、学生饮水等。1957年,各普
通中学经费的管理权限下放到县。 1960年1月,县教育局颁发的《中小学杂费及其他
费用收支管理办法(草案)》规定:学生每人每学期缴纳杂费,高中生3.4元,初中
生2.8元,小学高级学生1.7元,初级学生1.2元。小学杂费由各公社统收统支,主
要用于公杂费、教室冬季取暖费、差旅费和校舍修缮费等。中学杂费由县教育局统收
统支, 按每班每月5元列支办公费,其余作校舍修缮费。民办小学办公费由大队公益
金内实报实销。
1980年,国家拨发的教育经费由按系统下达指标改为县财政局划分收支切块包干。
由于经费比较困难,县委、政府掌握投资首先向教育倾斜的原则,对教育急需和必需
的经费优先保证,对正常办公经费保证按国家规定拨足,教育经费逐年增长。
1983年,中共即墨县委、即墨县人民政府在《关于贯彻执行省委、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和改革农村学校教育几个问题的决定>的通知》中规定:民办中小学除公办
教师的工资和民办教师的补助工资由国家负担外,其他办学经费由乡(镇)村筹备,
乡(镇)财政组统一征收,拨同级教育组统一支配。经费筹措的渠道逐步拓宽:1986
年,征收税值教育附加,以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对象,加征
“三税”税额的1%,与“三税”同时缴纳。由县税务局统一征收,按专项资金管理,
教育局统一安排,用于改善公办学校的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同时,征收农村教育费
附加,由乡(镇)财政所按县财政局和教育局联合下达的标准征收,标准为:民办教
师的工资(不含国家补助部分)每月不得低于45元;公用经费按每生每年小学15元、
中学25元;国拨经费包干缺额和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及师资训练费,各乡(镇)视需要
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亦按专项资金管理,由乡(镇)财政所拨同级教育委员会统一
支配。1986年,全县教育经费总支出1776.74万元,其中国拨经费938.7万元,占教
育经费支出的52.83%; 教育费附加604.64万元,占教育经费支出的34%;其他经
费233.4万元, 占教育经费支出的13.1%。学校经费不足,还依靠勤工俭学的收入
以弥补,并用以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和住房建设问题。为解决县城人口增加带来学
生入学难的问题,县政府决定征收县城新建住宅建校配套费,每平方20元;同时非农
业户口的学生每人每年缴教育附加费20元。此外,社会集团和各界人士捐资助学,也
是办学经费的部分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