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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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1958年5月, 成立即墨县节育委员会,1971年改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1964年5月建立计划生育办公室, 1968年撤销,计划生育工作由县卫生革命委员会负
责。1971年,恢复计划生育办公室。1982年,改称即墨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局。1984
年,改为计划生育委员会。1987年,主任1人,副主任2人,工作人员10名。1976年,
各公社先后建立计划生育办公室,共配备专职干部47名。
政策和措施1958年, 县政府开始提倡多子女夫妇节制生育。1964年号召有4个以
上孩子的夫妇做绝育手术。 1971年,对青年提出晚婚要求,提倡一对夫妇生育2个孩
子, 不准出生3胎,生育胎次间隔4至5年。1979年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对已
有2个孩子的夫妇动员做绝育手术。 1980年规定:对已有一个孩子、但出生婴儿患有
非遗传性病残者和再婚夫妇一方有1个孩子另一方从未生育的, 经县计划生育管理部
门批准,可生2胎。1986年,即墨县根据中央(1984)7号文件规定,对农村独女户安
排“间隔式”生育2胎。
为了保证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 县革命委员会于1980年3月制订了《关于计
划生育的奖惩规定》 。1981年4月,县人民政府颁布了《即墨县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
题的试行规定》。全县对独生子女在14周岁以内,每月由国家或集体发给儿童保健费
(子女的父母是国家干部、职工,每月发5元,农村社员每月由生产队发给50个工分),
在分配职工住房和农村批宅基地建房、儿童入托入学、国家招工等各方面对独生子女
予以照顾,对不执行计划生育强行超生者,实行经济处罚,征收超生费12年,对党员、
干部和职工给予党纪或行政处分。同时规定,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
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单位不得评为先进集体。
节育措施全县在实行计划生育中,采取了结扎、放环、流(引)产和药具避孕等
综合措施,节育手术费、并发症治疗费,均由国家负担。
技术指导1964年, 县人民医院先后派出5名妇科和外科大夫到外地学习男女结扎
和放、取节育环手术。此后,通过各种途径培训了一批节育手术人员和农村放环员。
1972年, 县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成立,负责全县计划生育的技术指导工作。1983年7
月建立县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并于全县30处乡镇分别建立计划生育服务站。至
1986年,共配备工作人员145名。1985年3月,建立县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负责编制
全县避孕药具计划和发放工作。
计划生育成果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有效地控制了人口增长,提高了人口素质。
1971年至1980年, 全县青年晚婚率达70%以上。1981至1984年,全县女性初婚35209
人,其中23周岁以上结婚的26055人,占74%。1979年全县一胎率为51.5%,1985年
达到94.96%, 1987年因安排“间隔式”生育2胎,1胎率下降为80.39%。生育3胎
以上者1979年为14.87%, 1985年降至0.04%, 1987年控制在0.03%。1979年至
1985年, 全县1孩育龄夫妇54048人,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52045人。由于少生
优育, 独生子女的健康水平有了显著提高。婴儿死亡率从1949年前的200‰降至1986
年的12.3‰。 1982年全县人口平均寿命由1949年的35岁提高到70.54岁。1985年,
即墨县被评为全国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店集镇、七级镇、洼里乡、丰城乡、王村镇、
瓦戈庄乡被评为全国计划生育先进乡镇。蓝村镇党委副书记黄兆显,三里庄乡国建村
党支部书记王延瑞,县人民医院主治医师、妇产科副主任宋淑莲等人被评为全国计划
生育先进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