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家庭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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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1872年(同治十一年) ,全县平均每户5人,民国时期平均每户5.2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家庭规模趋向于中小型。1953年平均每户4.5人。1964年平
均每户4.6人。 进入80年代后,传统的以3代同堂为主体的家庭愈来愈少,以两代人
为主体的家庭比重加大。 1982年人口普查统计,全县1代户占6.26%,2代户占67.
14%,3代户为14.64%,单身户为7.93%,其它户为4.03%,平均每户4.25人。
1987年,全县平均每户4.1人。
婚姻 清末及民国时期,县内婚姻状况受经济条件制约,差别较大。富家子弟,
男十几岁便娶妻纳妾,而贫苦人家的男子,多在20岁以上结婚,有的则终身无力娶妻。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严格实行一夫一妻制,规定结婚年龄男
不得小于20岁,女不得小于18岁。1980年结婚年龄改为男不得小于22岁,女不得小于
20岁, 并规定直系血亲及3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通婚。1982年人口普查统计,全县15
岁及15岁以上人口总数为663341人(男333022人,女330319人),其中未婚者192577
人(男108417人, 女84160人),占29.03%,有配偶者416714人(男205645人,女
211069人),占62.82%;丧偶者51247人(男16504人,女34743人)占7.73%;离
婚者2803人(男2456人, 女347人)占0.42%。未婚人口平均年龄,男21.6岁,女
18.2岁。 有配偶人口平均年龄,男42.2岁,女39.9岁。丧偶人口平均年龄,男64
.2岁,女67.3岁。离婚人口平均年龄,男50.4岁,女52.8岁。未婚人口中,15—
19岁的占67.79%, 20—24岁的占19.27%,30—49岁的占5.56%。1982年人口普
查统计,全县15—49岁的育龄妇女246971人,占总人口的25.59%,较1964年第二次
人口普查时增加89733人, 增长57.07%。育龄妇女中,15—19岁的人口比1964年增
加33422人,增长101.74%;20—29岁的人口比1964年增加33284人,增长72.29%,
育龄妇女平均年龄由1964年的29.96岁,下降到28.39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