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人民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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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队伍1939年7月, 中共即墨县委建立时,即墨县共有干部17名。1945年,即
墨划为即墨、 即东两县。1946年,即墨县直机关干部84人,区干部178人,即东县直
机关干部116人,区干部168人。1948年,即墨县干部160人,即东县干部387人。两县
干部共为547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机构设置逐渐增多,干部数量逐年增加。1954年,即墨
县干部总数为1834人, 其中男1677人,女157人;即东县干部总数为1390人,其中男
1292人, 女98人。1956年3月,即东县合并入即墨县,全县干部总数为2985人,其中
男2742人,女243人。1968年干部总数为5637人,其中党政机关830人,政法93人,工
业241人, 财贸1177人,交通邮电5人,农林水311人,文教卫生2980人。1986年干部
总数为9858人,其中党政机关2510人,事业单位1204人,企业单位1695人。中小学教
职员4449人。 1988年, 全县干部总数为10993人, 其中党政机关2734人,事业单位
6477人,企业单位1782人。
干部来源即墨县人民干部的来源主要有:志愿参加革命、社会选拔、招聘、大专
院校分配、军队干部转业等5种途径。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革命干部,来自四面八方,待遇菲薄,任务艰险,他
们多是为人民解放事业献身的志士,自愿参加革命工作。1949年即墨、即东解放前夕,
两县共有干部500多人。这些干部成为新中国建立后两县干部队伍的骨干。
建国初期,即墨、即东两县曾在社会知识青年、农村基层干部和中小学毕业生中,
考核选拔和招收了一大批国家干部,充实到党政权关与企事业单位。1965年,即墨县
选拔服役制干部60多名。1970年,从农村招收亦工亦农干部47名。1973年至1976年,
选拔“三不脱离” 干部283名。1978至1987年,全县从工人中选拔干部55人,“以工
代干”人员转为国家正式干部1101人,录用在职“五大”(电大、业大、函大、夜大、
刊大) 毕业生10名。1980年至1987年,录用社会闲散科技人员200名(其中包括“社
来社去” 大中专毕业生31名)。1981年至1987年,从城镇青年中择优录用127名,从
农村录用28名。1984年至1987年,为解决干部队伍数量不足,招聘合同制干部,全县
从农村择优录用154名。
由国家按计划统一分配大专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是配备干部的重要途径。
1979至1987年, 即墨县共接收国家分配的大专院校毕业生548人,中等专业学校毕业
生2049人。
军队转业干部,是补充地方各级各类干部的重要来源。即墨县自1952年开始接收
军队转业干部。1975年至1987年底,共接收各级各类军队转业干部1140名,其中团级
60人,营级364人,连排级631人,专业技术干部85人。
干部管理1942年9月, 即墨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至1945年,人事工作由县政府
秘书处负责,后设立人事股负责干部管理工作。1949年至1950年,即墨、即东两县人
民政府民政科设专职人事科员管理人事工作。1951年10月,即墨县人民政府人事科和
即东县人民政府人事科成立。1965年5月,改人事科为人事监察局。1968年3月,即墨
县革命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革委)成立,人事工作由县革委组织组承担。1978年5月,
县革委设人事局。 1981年1月改称人民政府人事局。1987年,人事局共有工作人员17
人,其中局长1人,副局长1人,工作人员15名。
县人民政府人事局,在管理干部中,主要承担干部调配,县政府任免干部的有关
事项和干部惩奖等工作。
干部的调配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办理。1952年至1965年,全县共调配干部3128
名,其中异地调入806名,调出353名,县内调动1969名;1966年至1976年,全县调配
干部170名,异地调入48名,调出19名,县内调动103名;1979年至1987年,调配干部
2911名, 其中因工作需要调动的2443名,照顾两地分居夫妻生活的224人,照顾干部
生活困难的244名。
县内不同职务的领导干部的任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分别由省、地(市)、
县办理。1984年,干部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县人民政府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
政府所属序列委、办、局的副职和不在序列内的正、副职,以及其它相当于上述各项
职务的人员。凡政府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发给任命书。县人民政府所属序列
工作部门正职工作人员的任免,按有关法律程序先由县委提名,县政府做出议案,提
请县人大常委会研究决定。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县政府实施任免通知。乡镇正、
副乡、镇长的公布,由各乡镇按照《组织法》和《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经乡镇人民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由县人民政府发文公布。对本届内因工作变动造成缺额者,及
时进行补充选举。
干部的奖惩根据国务院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规定,做出突出成绩的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 予以奖励。奖励分先进、记功、记大功、晋级4种。1983年至1987
年,即墨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受奖的国家工作人员共1319人次,其中评为先进工作
者的1026人次, 记功的193人次,记大功的74人次,晋级的26人次。对国家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有违法失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予以纪律处分。处分分警告、记过、记大
过、 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8种。1957年至1987年,全县共惩处国
家工作人员759名。
工资福利1942年9月至1949年,即墨、即东两县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
生活标准根据职务和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至1952年,实行
两种工资制: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对接受国民党政府的留职人员、新参加
工作人员和家庭生活有困难的人员,则实行工资制。据1950年“各级人民政府暂行供
给制标准草案”规定,两县大灶菜金按每人每天油3钱、盐5钱、肉4两(十六两制)、
粗菜0.5公斤, 燃料计原煤0.7公斤或木柴1公斤;中灶菜金按大灶2.5倍计算,小
灶按大灶3.7倍计算。 食粮每人每天0.75公斤,服装每人每年单衣1套,草帽1顶,
衬衣1套,棉帽1顶,夹鞋3双,棉鞋1双,袜子2双,棉衣3年2套,棉被4年1条,大衣3
年1件,蚊帐5年1架,津贴每人每月猪肉0.5公斤,肥皂2/3块,牙刷1/6把,牙粉2
/3包,毛巾1/6条,烟叶0.25公斤。纸烟按职务级别发给,区级以下干部每月5包,
县长级干部每月10包。 理发按1公斤米价折款。除此之外,还有过节费、保健费、老
年优待金、妇婴费、医药费等。工资制的计算方法,初以粮食(小米或小麦)为标准
折成现金发给, 后以比较固定的5种实物(粮、布、油、盐、煤)为标准计算成工资
分,再根据工资分含的不同实物量和不同时期的实物价格,折算成货币发给。1952年
3月至1955年7月,两县干部由供给制转为小包干供给制,增加供给人员的津贴,统一
工资人员的工资等级。评定津贴和工资等级的基本原则是:依据干部现有职务,适当
照顾工作年限,每一职务定为数级,职务之间多有交叉,同一职务津贴和工资可有不
同。这期间,1954年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包干费标准和有
关事项的规定》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包干费根据不同职务进行了合理调整。
1955年8月, 即墨、即东两县一律实行工资制。1955年11月,因部队转地方、两地调
动而形成的高出本县工资标准的保留工资一律取消。对地区间的物价差别,实行物价
津贴的办法解决。 1956年6月,国务院下达《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从4月1日起,
一律实行新的工资标准。全国共划为十一类工资区,即墨县被确定为三类工资区。此
后, 干部的工资每隔数年调升一次。1959年至1979年的20年中,全县干部共调升6次
工资, 升级面最少为2%,最多为40%。1979年,即墨县由三类工资区调为四类工资
区。1981年,全县文教、卫生系统的工作人员普遍调升一级工资,工龄较长、工资偏
低人员,另增一级工资。1982年,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普遍调升一级
工资。1985年,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进行了工资改革。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和专业
技术人员均实行了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即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
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中小学、幼儿园、中等专业学校和卫生系统实行
了教龄和护龄津贴。是年,即墨县由四类工资区调为五类工资区。
干部的福利待遇包括福利费、病休期间的生活待遇、探亲假、困难补助和丧葬抚
恤等。福利费的预算标准,根据国务院的规定,每年按全县干部工资总额的2.5%扣
出,各单位按此标准通过评议,将福利费发放给生活困难的干部。对病休人员按参加
工作时间计发生活费, 自1981年4月起,改发生活费为发工资,符合离休条件者工资
照发,其它工作人员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根据1952年2月9日国务院的规定,
对远离家乡同家属分居两地的干部,每年享有一次探亲假,假期3至4个星期,因工作
需要当年不能休假者,可在下一年度合并给假4至5个星期。因离家远往返时间在10日
以上者, 可两年一次,假期5至6个星期。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1981年3月14日,根
据国务院规定,对已婚工作人员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假期为30天。如果
父母与其配偶均系异地, 除按规定探视配偶外,每4年可探视一次父母。未婚职工探
视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对牺牲和病故的国家工作人员,丧葬费不分级别,
一律按240元发放,包干使用;抚恤费的标准是依据去世人的职务和级别,最低400元,
最高700元; 遗属生活补助。1963年前一般由原机关从福利费中解决。1963年后,每
人每月发给4至6元。1979年11月后,遗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18元,农业户口的
每人每月12元。1988年开始,根据不同情况每人每月最高45元,最低15元,但总额不
得超过死者原工资额或退休费总额。
退离休制度1958年6月,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干部离职休养制度。1978年、
1980年、 1981年又分别放宽了干部离休条件。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实行供给
制的干部,1948年12月底以前参加工作实行薪金制的干部可办理离休。1978年至1987
年,全县共为799人办理了离休手续。其中1982年为已退休的490名干部改办离休。干
部离休后, 除享受在职干部同等待遇外,对回农村安家者,还发给300元的安家费和
500元至3000元的房屋修缮费或建房补助费; 家属是农业户口的可按规定转为非农业
户口;1980年开始,照顾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当工人。对1937年7月6日前、1942
年12月30日前和1945年9月2日前3个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每年分别增发2个月、
1个半月、 1个月的工资。生活不能自理者,每月发给36元护理费。1983年7月开始,
月护理费增至45元。
1951年实行干部退休制。干部退休后,每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一定比例的退休
费。全县1978年至1987年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共1299人,退休人员的工资根据参加工
作时间按最低60%,最高80%发给。照顾一名符合条件的子女当工人。此外,还一次
性的发给安家费和建房费。1952年对因故不能继续工作,而又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干部,
实行退职制度, 截止1987年,全县办理退职手续的干部共948人。干部退职后,其生
活待遇,按参加工作时间,分别发给一次性退职金。退职金总额为本人数个月的工资,
最多不超过30个月的工资。1978年开始,退职费由一次性发给改为按月发给。数量为
本人标准工资的40%,最低数为26元,享受公费医疗,照顾一名符合条件的子女当工
人。 易地安家者发给本人2个月的标准工资。1981年12月根据山东省规定:对于1945
年9月2日前参加工作的1的7年、1958年整编时退职的干部,每月发给生活费26元,享
受公费医疗;退职时年满50周岁或因病退职有明确记载者,可办理退休或离休,全县
有9人改办离休。1983年9月,根据国务院规定,干部离休、退休、退职后,子女不再
照顾招工。 1985年4月23日后,根据山东省规定,对1957年年底前参加工作、于1961
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退职的干部,按其参加工作时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或
后,每月分别发给20元或15元的生活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