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旧时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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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县署官吏 清朝后期,即墨县署设知县、教谕、训导、典史、巡检等官员。
文官由清廷吏部铨选任命;武官由兵部铨选任命。
清代地方官的俸银比较低,但俸银之外,还允许官吏在征收“正赋”时额外附加
“养廉银”。“养廉银”虽有明定限额,但地方官可以各种借口随意增加。此外,还
加征多种名目的附加税以及临时的“私派”,使贪污合法化。因此,清代官员的实际
收入是无法计算的。
县衙下设的各房,设有典吏、攒典等吏员。这些人“以官酬庸,不计工食”,无
正式俸银,却可利用官场的各种陈规陋习,贪污受贿,敲诈勒索,中饱私囊。此外,
还有一定数量的差役,他们虽有规定的“工食银”,但为数不多,最多是马快全年15
.56两, 其次为禁卒、民壮,年银分别为11.11两和8两,大多数年银为5.5两。他
们可利用官场陋习,残民自肥。
民国时期县政府吏员 1912年(民国元年),旧县衙改称县公署,知县改称民政
长,不久又改称县知事。下属各科设科长,另设巡警局警佐、劝学所长等。县知事系
荐任官,由省督军或督办任命。余均系委任官。1928年(民国17年),县知事改称县
长(曾一度称县主席)。县公署改称县政府,下设科局各置科局长及属员。县长系荐
任官,由民政厅提名,省主席任命。政府之外设法院。由于大小军阀割据,混战不休,
民国以来,历届中央政府往往政令不通,实际上历任即墨县长职位多半由割据的军阀
委派或僭自攫取。1933年国民政府规定:“县长由省政府咨内务部,内务部转咨铨叙
部呈行政院转呈国民政府任命之。”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年末,即墨县县长等要员
弃职潜逃,县政府解体。1939年后,历任县长俱随游击队活动,未设置科、局等政府
机构与人员。 1941年,即墨县政府在莱阳三都河重新建立。设科置员,共分5科,50
余名。日军投降后至即墨全境解放前,人员又有所增减。
1929年(民国18年)前,各级官吏的薪俸无章可循。除了从应征的田赋额中加征
之外,还附之以各类名目的“附加”、“加派”。1930年后,国民政府规定了各级政
府供职人员的薪俸标准,即墨县政府行政人员的薪俸,1937年,县长最高月薪100元,
秘书和科、局长40元至60元,以下科员、事务员等依次递减,至录事最低,月25元。
1947年,国民党即墨县政府有行政人员83人,其薪律,县长月400元,县府秘书月200
元,各科科长与会计室主任月160元,合作指导室主任140元。由于通货膨胀,粮食等
各类商品的价格暴涨, 其薪傣便以小麦或小米支付,县长月支小麦290公斤,秘书月
支小麦200公斤, 科长、会计室主任月支小麦170公斤,合作指导室主任月支小麦150
公斤,科员、事务员等则等而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