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职工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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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即墨县出卖劳动力者,有工厂、作坊、矿山的工人,商店店员,农村
雇农,皆由雇佣者自由雇佣,任意解聘。他们中除少数有特殊技能者外,多数无固定
职业,待遇微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随着生产的恢复发展,全县企事业单位所
需的固定职工,一般从城乡具备条件的青年中招收,也接收逐年由国家统一分配来的
复员、转业军人及随军家属、技工学校毕业生。1956年,工商业、服务行业的劳资双
方、 个体手工业者都过渡为全民企业或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 共9376人。1958年,
“大跃进”期间,由于计划失调,职工增长过速,全县固定工一年中猛增为1956年的
182%, 出现了企事业单位人员超编,窝工浪费严重的状况,加之农业减产,工业原
料不足, 不得不大规模精减职工。从1960年8月开始至1963年底,全县合并、关停了
一批企事业单位,精减职工6104人,其中回农村的4147人。1975年,家属属农业人口
的国家职工离休、 退休、退职或死亡后,照顾招收其1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就工。
1979年,在城镇非农业人口中试行考试,对就业人员按德、智、体全面考核,根据成
绩和个人志愿,择优录用分配工作。当年录用了城镇非农业人口待业青年和下乡知识
青年1116名, 其中后者153名。1980年,实行“待业青年自愿到招工单位报名,全县
统一考试,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择优分配”的原则进行招工。至1982年,
全县共招收工人3889名,其中集体单位招收1593人。1983年下半年,县内招工制度改
革,由过去招收工人实行固定工制度改为实行合同制制度。是年至1987年,全县从非
农业人口待业青年中,招收城镇合同制工人4026名。
另外,建国初期,县内部分企业为适应生产发展需要,在招收固定工的同时,还
招收使用临时工。 1958年后, 由于新建企业急剧增加,很多单位招收农民临时工。
1963年H月,根据国务院规定,全县将常年定岗生产的250名临时工,报经烟台专区经
济计划委员会批准,转为长期工。1964年,县内企业又使用临时工。1966年,根据山
东省劳动局《关于实行亦工亦农劳动制度的试行办法》规定,全县推行两种劳动制度,
企事业单位使用的临时工、 亦工亦农轮换工有所增长。1971年9月,将2488名常年性
生产、 工作的临时工转为固定工。1972年12月,全县压缩400名符合辞退条件的临时
工, 并强调今后一律不得使用常年定岗生产的临时工。1975年9月后,根据上级指示
和实际工作需要,县内企事业单位用工再次推行亦工亦农轮换工;在临时性、季节性
生产岗位上的临时工改为预约工。由此,出现了计划外用工。1975至1978年,全县计
划外用工达8227人。1979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清理计划外用工的办
法》 ,县内对计划外用工只减不增,缺额不补。1983年招收农民合同制工人177人。
1985年11月, 全县开始对计划外用工进行转改工作,参加转改单位113个,7015名符
合条件的计划外用工转为农民合同制工人。 至1987年, 全县共有农民合同制工人
1046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