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对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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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60年代国民经济调整中,部分职工被精减退职。从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
日,即墨县精减退职职工6778人,其中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3695人,1958年后参
加工作的2983人,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
的规定,对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并发给了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职工,凡是现在全部或
者大部丧失劳动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而家庭生活无依靠
的,由县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40%的救济费;本人的医疗费由民政部门
报销2/3。全县符合这条规定的退职职工93名。1966年,除因本人外出做临时工或外
流他乡未能登记办理外, 发给救济证的72名,发救济金3.44万元。对身体条件不符
合救济规定而生活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给以社会救济。使其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居
民,本人的医疗费用如负担有困难,县民政部门予以适当补助。对那些到农村安家落
户的亦切实做好安置工作。 1966年,全县一次性发放救济款12330元,帮助70户建新
房; 发救济款7290元,为103户修旧房;为81人发放治疗补助费400元;为205人发放
生活救济款2.3万元。1985年,根据山东省劳动局、财政厅、民政厅、人事局《关于
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精神,对退职老职工除享受本人原标准工
资40%的生活救济费或重新就业的以外,凡属全民所有制单位1957年年底以前参加工
作,1961年1月1日到1965年6月9日期间精减退职,目前又无固定收入的老职工,由原
精减单位按其参加工作时间的先后给予补助,新中国建立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补
助20元, 新中国建立后参加工作的, 每人每月补助15元。全县享受补助的,分别为
155人和204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