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2&A=4&rec=553&run=13

根据1954年国家下达的《关于军队供养人员移交地方安置的通知》精神和有关指
示,县人民政府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进行了安置。全县在1977年以前,共接收16人,
1978年接收3人, 1985年接收15人。1977年前接收的采取分散安置的办法,每月由地
方发给退休金, 共1093元。1978年接收的3人,由军队拨款7.88万元,地方拨款2万
元, 建房9间,进行安置。为了妥善解决团、营级退休干部住房问题,1980年在即墨
城南胡家村建军队干部退休院1处,共58户,住房232间。1981年,青岛市退伍军人和
军队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分配即墨县建筑住房3130平方米。可以安置团职军
队离退休干部19人、营职以下军队离退休干部36人。同时,购买住房35间,1985年,
又建团职住房30套,服务室和车库230平方米,配备专职服务人员14人、专车4部。
军队离退休干部按照规定参加一定会议和政治活动,享受公费医疗并专设门诊部。
从1978年起,凡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或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根
据情况发给护理费,雇用人员加强照顾。为了方便离退休干部的生活,在住区设立了
商店,建立了文艺室等娱乐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