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义务兵退伍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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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后,退伍的兵员多系义务兵。根据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
定》贯彻“从哪里来回到哪里去”的原则,分别进行安置。对回农村安置的,从扶持
生产入手, 给予适当的补助。自1958年至1987年,共接受退伍兵员25134人,回农村
安置的19128人, 复工复职的98人,分配机关、工厂、企事业单位就业的1485人,迁
外地安置的53人,复学的4人。1987年,给曾立三等功的110名属农业户口的退伍军人
转为非农业户口,进行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