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志愿兵复员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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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即墨、即东两县分别成立了县复员委员会(后又改称转业建设委员会、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委员会),负责志愿兵的复员安置工作。在安置工作中,根据有关
规定,贯彻“原籍安置”和“归口安置”的原则,原籍安置的复员军人回村后,由所
在村帮助他们解决安家立业中的各种困难,发挥他们在各项工作中的作用。凡从机关、
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入伍的,由原单位接受其复工、复学;掌握某种技术的,
安置参加与其技术相近的工作;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治历史清楚、符合干部条件的,
由人事部门作为干部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