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革命残废人员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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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先后于1950年、1972年和1982年三次对全县在革命战争、保
卫祖国和建设社会主义事业中,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革命军人、参战民兵、民工和革
命工作人员进行了“残废等级”的检查评定,颁发和换发证书。自1950年至1985年,
对残废抚恤金作过七次调整,以保证他们的生活不低于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
1950年,全县优恤残废人员418人,共发抚恤粮20.56万斤;1960年,全县发抚恤金6
.1万元;1980年,全县优恤残废人员1189人,共发抚恤金20.1万元;1985年,全县
优恤残废人员1211人, 共发抚恤金32.4万元。同时,结合需要安排三级残废人员中
有工作能力的参加适当工作,以增加收入,提高生活水平,减轻国家负担。根据伤残
人员的特殊需要,分别给他们配备三轮车、病理鞋、扶助器械或安装假肢,并按时发
给补助费。特等和一等残废人员中,生活难以自理的,则发给护理费,以便配备专人
照料,1985年,为35人发放护理费1.5万元。在乡的二等以上残废人员享受公费医疗,
三等残废人员的伤口复发医疗费用由民政部门报销,使他们得以及时治疗,以保障健
康。1987年,为革命残废军人1250人发放抚恤费35.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