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家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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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补助 建国初期,优抚对象的生活虽有所提高,但困难仍较普遍。山东省人
民政府、胶州专署和即墨、即东两县人民政府除对因病等原因造成特殊困难的户随时
给予照顾外,主要是在传统节日和青黄不接时,发放数额较大的临时性补助。从1949
年至1954年,5年间即墨、即东两县共发粮食47.1万公斤,现金55.1473万元。在解
决生活困难的同时,也注意帮助优待对象发展生产,从根本上解决问题。1949年10月,
即墨县贷发麦种1.5万公斤; 1950年,即东县贷发豆饼2万公斤。1952年,即墨县贷
款帮助136户购买耕畜126头,帮助209户买猪仔226头,帮助58户买豆饼0.5万多公斤,
帮助45户购置了渔具。1954年,即墨县发放苹果树苗2万棵;即东县发放耕畜211头,
猪187头,小车15辆,七步犁28张,渔网79挂,小农具等440件。1955年,成立农业生
产合作社,即墨县发放现金4.29万元,即东县发放1.16万元,扶助优抚对象作为入
社股份基金。
定期定量补助 1955年开始,除仍有一定的临时补助外,对无依无靠、生活困苦
的烈军属和复退人员等实行定期定量补助,1963年以前补助标准是每户1人者每月补5
—6元,2人者每月补6—10元,2人以上者每增1人最多增补2元,但每户每月不超过14
元。1958年,全县享受“两定”补助的112户,142人,全年共发补助款3256元。1963
年,全县享受“两定”补助的烈属460户,989人,每月补助2145元;享受“两定”补
助的复退军人165人,每月补助645元。以后屡有调整,至1983年,全县享受“两定”
补助的烈属701户, 822人,每人每月定补金额从1982年的6—8元提高到9—10元;复
退军人1667人,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268人,全部享受定期定额补助,每人每月补助
金额从1982年的8—9元提高到10元。1987年,享受定期定额补助的4790人,金额62.
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