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群众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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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业合作化之前,对无劳力和缺劳力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残废军
人和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的优待,以代耕、代网为主。组织农民为他
们代耕全部或部分土地,组织渔民为他们代行捞捕和修补网具。1950年,即东县有烈、
军、 残、 工(脱产革命干部) 等家属6547户, 享受群众代耕的3602户,代耕土地
27000亩; 即墨县有烈、军、残、工等家属3013户,享受群众代耕的2089户,代耕土
地47354亩。 1956年,实现农业合作化以后,优待的形式改为由农业生产合作社补贴
工分。 1957年,全县享受优待的烈、军、残属等2500户,10165人,他们自做劳动日
319977个,接受优待劳动日217659个,共得劳动日537636个,全年每人平均52.89个
劳动日, 一般群众全年人均46.62个劳动日。优待对象人年劳动日比一般群众高6.
27个。 1961年,全县优抚对象3651户,13144人,全年给予优待劳动日25万多个。此
后,优待的对象、比数、标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虽有所修改,但都能够保证他们的
生活水平达到或高于本队社员的平均生活水平。1978年后,农村实行了多种形式的生
产责任制,优待的办法有优待款、优待粮和优待劳动日等多种形式,其标准与发放的
时间也不一致。1985年开始,全县对义务兵家属实行了由各村筹款,交乡镇统一分配
的“乡镇统筹, 平均负担”的优待办法,每年发给每户优待款不低于300元,解决了
各村因义务兵员多少不一而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其他优抚对象的优待标准也相应地
有了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