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公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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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民国35年)10月19日,成立即墨县公证处,隶属国民党即墨地方法院。
公证处有工作人员3人,其中公证人1人,佐理人1人,雇员1人,均有即墨地方法院工
作人员兼任。公证处建立后,曾由县地方法院下达训令实施公证业务,但由于国民党
政府政治腐败, 得不到群众信任,因而办理公证业务者寥寥无几,1949年5月公证处
解体。
1980年10月,建立即墨县公证处,隶属于县司法局。1987年有工作人员10人,有
公证员3人,助理公证员3人,工作人员4人。公证处开展的业务有:证明合同、契约、
委托、遗嘱;证明继承权;证明财产赠与、分割;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收养关系;证
明身份、学历、经历;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证明文件上的签字、印鉴
属实;证明文件的译本、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对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
疑义的在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保全证据;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代当事人
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根据当事人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事务。 自1981年至
1986年, 共办理各类公证50562件,其中属于农林业承包、劳动合同、工业产品购销
等经济合同公证20477件, 属于继承、遗嘱、产权、个体户及企业业务员身份证明等
公民权利和义务公证30085件。1987年共办理各类公证文书1500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