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人民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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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随着乡村政权建设的逐步完善,在部分村进行了建立人民调解组织的试点
工作。 1954年3月,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实施细则》的
要求。全县各乡村政权机构中普遍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在业务上受法
院监督和指导。1980年开始,人民调解组织归县司法局管理。1981年对全县人民调解
组织进行了整顿, 全县共建立基层人民调解组织1030个,成员3090人。1986年4月在
县属35个500人以上的企业中建立了人民调解组织,成员185人。县司法局自1981年以
来每年对调解人员集中培训一次。1984年12月,全县90个调解委员会被评为先进集体,
130名调解员被评为先进工作个人, 1980年至1985年,全县各级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
民事纠纷24373件,其中婚姻纠纷3331件,继承纠纷2013件,赡养、抚养纠纷3021件,
房屋宅基纠纷2807件,债务纠纷648件,争田、争水、争农机具纠纷1340件,损(伤)
害赔偿纠纷7237件, 经济纠纷669件,邻里纠纷1146件,其他纠纷2460件。1986年共
受理纠纷5554件, 调处成功的4737件,占86%。受理纠纷中婚姻纠纷719件,继承纠
纷273件, 赡养、抚养纠纷753件,家庭纠纷1018件,房屋宅基纠纷706件,债务纠纷
473件, 生产经营纠纷148件, 邻里纠纷657件, 赔偿纠纷462件,其他纠纷276件。
1987年共受理各类民事纠纷5228起,调处成功4912起,成功率为94%。
为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人民调解工作方针,县司法局根据在全县农村
中因分家析产和赡养、抚养发生纠纷较多的实际情况,设计印制了分家、赡养两种协
议书,在全县推广使用。1986年1月至6月,全县共使用分家析产协议书4000份,赡养
协议书200份,有效的避免了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