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经济审判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2&A=4&rec=533&run=13

1981年以前, 经济合同纠纷由民事审判庭受理。1981年4月,县法院设经济审判
庭, 专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1981年至1985年共审结各类经济案件597起,标的总额
为306.82万元, 其中1981年审结14起,1982年审结22起,1983年审结22起,1984年
审结83起,1985年审结456起。1986年至1987年共审结各类经济案件527起,标的总额
为476.46万元。 自实行改革开放、搞活经济的政策以来,各类经济纠纷逐年递增。
在审结的经济案件中,农村各种承包合同纠纷和商品交换过程中的购销合同纠纷占90
%以上。随着农村经济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承包合同纠纷大量发生。仅1985年就审结
此类案件356起, 占全年审结经济案件总数的78%。造成此类纠纷的原因:一是承包
人经济亏损,制造借口,企图违约;一是被承包一方见承包人受益太多或其他原因,
企图违约。 为正确审理此类案件,1985年,县法院派出6名工作人员到灵山镇进行试
点。通过调查研究,取得经验,然后,在全县农村一面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签定承包
合同双方自觉履约,一面组织审判人员到各村巡回审理。通过法制宣传,仅40天内双
方自行履约解除纠纷的即达1132起,立案审理的仅254起。为了减少和避免此类纠纷,
县法院自1984年至1987年主动协助各村委会和承包人完善承包合同1.1万余份,促进
了农村承包责任制的落实。1982年《经济合同法》实施以来,在商品交换过程中订立
购销合同逐步形成制度。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违约引起的纠纷也逐年增加。1984年
县法院受理购销合同案件50起,1987年增至118起,增长130%。在审理此类案件时,
法院首先进行调处,说服违约一方履约,如无力履约,则必须对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
失进行赔偿;对于调解不成者,一律进行公开审判;对于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构成
犯罪的,则以刑事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