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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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刑事案件由知县审判。民国时期,北洋军阀政府和国民党政府颁布一系列
单项法规,主要用以对付人民的反抗,镇压共产党人和革命群众,此期间,名义上是
司法独立,刑事案件审判权归法院,实际上国民党的地方党、政、军、宪、特组织都
设有审讯室,可以不履行任何法律手续,任意逮捕和处决“犯人”。
1945年至1950年,人民司法机构依据各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各种单项法规,对刑事
案件进行了审理。其主要任务是惩办汉奸、镇压反革命、惩处对农民进行报复的不法
地主分子。这期间,两县司法科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1992起,其中反革命案1136起,
占57%, 一般刑事案件856起,占43%。1951年至1956年,刑事审判的主要任务是镇
压敌人、保护人民、维护革命秩序、保障生产建设。即墨、即东两县法院共审理各类
刑事案件3966起,其中反革命案2096起,占52.8%;其他刑事案件1870起,占47.2
%。 1951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据此,
两县法院集中力量审理了一批反革命案;同时,召开群众大会对重大案件进行了公开
宣判。自1950年12月起,两县分别成立了专门法庭及分庭,审理破坏土地改革的案件。
1957年至1965年,县法院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3094起,其中反革命案1400起,占45%;
其他刑事案件1694起, 占55%。其中1958年,法院共审理反革命案件574起,比1957
年增加4.38倍。 1959年贯彻了中央关于“少杀少捕,管制也要比过去少”的指示精
神, 全年共审理反革命案件200起, 为1958年的35%。1965年仅审理反革命案6起。
1957年至1965年, 共审理杀人、纵火、强奸、抢劫等重大刑事案件216起,占同期刑
事案件总数的7%。1966年7月至1976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即墨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
小组》和县法院先后审理各类刑事案312起。其中反革命案65起,占21%,其他案247
起,占79%。这期间,由于“文化大革命”对法制的破坏,混淆了罪与非罪、此罪与
彼罪的界限, 铸成了一些冤假错案。1979年,县法院组织人员对403起已判处的刑事
案件进行了复查, 其中反革命案70起,其他刑事案件333起。复查后,依据法律程序
改判的62起, 其中改判反革命案39起,包括宣告无罪的25起,免予刑事处分的2起,
减刑的5起,不以反革命罪论处而减刑的7起;改判其他刑事案件23起,包括免予刑事
处分的7起,减刑的16起。1977年至1985年,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893起,其中反革命
案10起,占1.12%;一般刑事案883起,占98.88%,在一般刑事案中,杀人、抢劫、
爆炸、 纵火、投毒案45起,占5.1%;强奸案222起,占25.1%;盗窃案363起,占
41.1%; 诈骗案、贪污案、流氓案及其他案件253起,占28.7%。1983年在严厉打
击刑事犯罪的活动中,县法院集中审判力量,加强刑事审判工作。同时,聘请了两名
人民陪审员常驻法院,参加陪审。是年8月至12月底,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23起。召
开千人以上群众大会, 公开宣判4次,到发案地和犯罪分子所在乡(镇)召开审判会
10次,旁听者达10万人次。通过公判威慑了犯罪分子,使群众受到了一次生动的法制
教育。 1986年至1987年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252起,其中杀人、抢劫、爆炸、纵火、
投毒案13起, 占5.2%;强奸案49起,占19.4%;盗窃案100起,占39.7%;诈骗
案、贪污案、流氓案及其他案件90起,占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