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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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民国24年)开始,凡到法院诉讼的民事案件,先由法院的推事会同县调
解处进行调解。调解成立,即制作调解书,发给当事人;调解不成立,即可向法院起
诉。1939年,即墨县地方法院共受理民事案件28起,其中土地案9起,财产案2起,房
屋案3起,继承案4起,债务案5起,婚姻案1起,家务案1起,其他案3起。1943年共受
理民事案件14起。1946年共受理4起。1947年,共受理15起。
人民司法机构在1949年以前不受理民事案件,对于发生的民事纠纷由区乡政府调
解处理。1949年,即东县司法科共受理民事案件85起,均以和解方式结案。1950年至
1956年,即墨、即东两县法院共审理各种民事案件3535起,其中婚姻案件2651起,占
75%, 土地、房产、债务、继承等案件884起,占25%。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颁布后,婚姻案件急剧上升。县法院采取巡回审判方式,审理了大量婚姻纠
纷案。1957年至1965年,共审理各类民事案件3769起,其中婚姻案3264起,占87%,
房产案146起, 财产权益案80起,抚养案92起,继承案57起,债务案43起,其他案件
87起。 1973年至1976年,县法院共审理各类民事案件664起。1977年至1985年,县法
院共审理各类民事案件3519起,其中婚姻案1355起,占38.5%;赔偿案857起,占24
.4%; 房屋纠纷案247起,占7%;债务案197起,占5.5%;其他案件863起,占24
.6%。1986年至1987年共审理各类民事案件1339起,其中婚姻案425起,占31.7%;
赔偿案342起,占25.5%;房屋纠纷案21起,占1.57%;债务案330起,占25%;其
他案件221起,占16.5%。
县法院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认真贯彻了“依靠群众,调查研究,着重调解,就
地办案”的方针。办案人员经常深入群众,到基层审理民事案件。1982年至1984年,
县法院审理的1121起民事案件,通过调解审结的占92.5%,判决结案的仅占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