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审判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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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时审判机构清代实行“政审合一”,刑、民事案件均由知县审理。1906年(光
绪三十二年),清政府实行司法体制改革,规定州县设初级审判厅,实行司法独立,
但由于清政府面临政治危机,改革流于形式,县内审判权仍归知县。
1912年(民国元年) ,即墨县设帮审员1人,协助县知事审理案件。1928年(民
国17年)8月6日,成立山东即墨地方法院。置院长1人,审判官1人,候补审判官1人,
主任书记员1人,候补书记员1人,录事3人,承发吏3人,检验吏和法警数人,属山东
省高等法院管辖。 1933年(民国22年)3月,山东即墨地方法院改为青岛地方法院即
墨分庭。置主任推事1人,候补推事1人,书记官3人,录事3人,缮状生2人,承发吏2
人。1935年(民国24年),复改为山东即墨地方法院,隶属山东高等法院第二分院。
1937年,法院工作人员只有6人。1946年(民国35年)1月,山东高等法院委派孙发祥
来县组建即墨地方法院, 并任院长,有工作人员15人。1949年6月,即墨城解放,即
墨地方法院解体。
附: 日伪即墨地方法院1938年(民国27年)6月,日伪即墨县公署内设承审处,
由5人组成, 县知事张子安兼任承审员。1939年10月,成立日伪青岛即墨地方法院,
置院长1人,推事1人,候补推事1人,共有办事人员21人。
人民审判机构1942年9月,即墨县抗日民主政府设司法科员1人,分管司法审判工
作。 1946年4月,即墨、即东两县政府内均设司法科。1949年底,即墨县司法科有工
作人员10人, 其中科长1人,副科长1人,承审员2人,录事1人,执达员2人,看守所
长1人,干事1人,事务员1人。即东县司法科工作人员9人,其中副科长1人,科员1人,
文书2人, 录事2人,执达员1人,看守所长1人,事务员1人。1950年11月,两县司法
科更名为县人民法院。1953年,两县法院分别派出蓝村、灵山、王村、皋虞、牛齐埠
五处巡回法庭。同年,还分别成立了8处普选法庭,1954年5月普选法庭撤销。1956年,
即墨、 即东两县法院合并为即墨县人民法院,有工作人员27人,其中院长1人,副院
长3人,庭长4人,秘书1人,审判员6人,助审员1人,书记员8人,文书1人,会计1人,
法警1人。分设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1957年1月法院成立审判委员会。11月,建
立王村、蓝村两处人民法庭。1958年建立灵山人民法庭。1959年撤销蓝村人民法庭,
建立七级人民法庭.1960年建立店集人民法庭。 1968年, 法院实行“军事管制”。
1973年3月,恢复即墨县人民法院,并设立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同时恢复王村、
店集、灵山、七级四处人民法庭。1980年撤销七级人民法庭,恢复蓝村人民法庭,建
立刘家庄、 鳌山卫人民法庭。1982年建立城关人民法庭。1983年5月,建立留村、金
家、长直3处人民法庭。1987年,法院工作人员增至89人,其中院长1人,副院长3人,
庭长14人,副庭长8人,审判员15人,助审员15人,书记员15人,法警6人,其他人员
12人。分设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
庭、执行庭及王村、丰城、洼里、南阡、店集、大官庄、鳌山、温泉、白庙、段村、
留村、石门、城关、营上、长直、段泊岚、牛齐埠、灵山、刘家庄、移风店、七级、
蓝村、南泉、大信村、楼子疃、普东26处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