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时审判机构清代实行“政审合一”,刑、民事案件均由知县审理。1906年(光
绪三十二年),清政府实行司法体制改革,规定州县设初级审判厅,实行司法独立,
但由于清政府面临政治危机,改革流于形式,县内审判权仍归知县。
1912年(民国元年) ,即墨县设帮审员1人,协助县知事审理案件。1928年(民
国17年)8月6日,成立山东即墨地方法院。置院长1人,审判官1人,候补审判官1人,
主任书记员1人,候补书记员1人,录事3人,承发吏3人,检验吏和法警数人,属山东
省高等法院管辖。 1933年(民国22年)3月,山东即墨地方法院改为青岛地方法院即
墨分庭。置主任推事1人,候补推事1人,书记官3人,录事3人,缮状生2人,承发吏2
人。1935年(民国24年),复改为山东即墨地方法院,隶属山东高等法院第二分院。
1937年,法院工作人员只有6人。1946年(民国35年)1月,山东高等法院委派孙发祥
来县组建即墨地方法院, 并任院长,有工作人员15人。1949年6月,即墨城解放,即
墨地方法院解体。
附: 日伪即墨地方法院1938年(民国27年)6月,日伪即墨县公署内设承审处,
由5人组成, 县知事张子安兼任承审员。1939年10月,成立日伪青岛即墨地方法院,
置院长1人,推事1人,候补推事1人,共有办事人员21人。
人民审判机构1942年9月,即墨县抗日民主政府设司法科员1人,分管司法审判工
作。 1946年4月,即墨、即东两县政府内均设司法科。1949年底,即墨县司法科有工
作人员10人, 其中科长1人,副科长1人,承审员2人,录事1人,执达员2人,看守所
长1人,干事1人,事务员1人。即东县司法科工作人员9人,其中副科长1人,科员1人,
文书2人, 录事2人,执达员1人,看守所长1人,事务员1人。1950年11月,两县司法
科更名为县人民法院。1953年,两县法院分别派出蓝村、灵山、王村、皋虞、牛齐埠
五处巡回法庭。同年,还分别成立了8处普选法庭,1954年5月普选法庭撤销。1956年,
即墨、 即东两县法院合并为即墨县人民法院,有工作人员27人,其中院长1人,副院
长3人,庭长4人,秘书1人,审判员6人,助审员1人,书记员8人,文书1人,会计1人,
法警1人。分设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1957年1月法院成立审判委员会。11月,建
立王村、蓝村两处人民法庭。1958年建立灵山人民法庭。1959年撤销蓝村人民法庭,
建立七级人民法庭.1960年建立店集人民法庭。 1968年, 法院实行“军事管制”。
1973年3月,恢复即墨县人民法院,并设立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同时恢复王村、
店集、灵山、七级四处人民法庭。1980年撤销七级人民法庭,恢复蓝村人民法庭,建
立刘家庄、 鳌山卫人民法庭。1982年建立城关人民法庭。1983年5月,建立留村、金
家、长直3处人民法庭。1987年,法院工作人员增至89人,其中院长1人,副院长3人,
庭长14人,副庭长8人,审判员15人,助审员15人,书记员15人,法警6人,其他人员
12人。分设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
庭、执行庭及王村、丰城、洼里、南阡、店集、大官庄、鳌山、温泉、白庙、段村、
留村、石门、城关、营上、长直、段泊岚、牛齐埠、灵山、刘家庄、移风店、七级、
蓝村、南泉、大信村、楼子疃、普东26处人民法庭。
第一节 审判机构
旧时审判机构清代实行“政审合一”,刑、民事案件均由知县审理。1906年(光
绪三十二年),清政府实行司法体制改革,规定州县设初级审判厅,实行司法独立,
但由于清政府面临政治危机,改革流于形式,县内审判权仍归知县。
1912年(民国元年) ,即墨县设帮审员1人,协助县知事审理案件。1928年(民
国17年)8月6日,成立山东即墨地方法院。置院长1人,审判官1人,候补审判官1人,
主任书记员1人,候补书记员1人,录事3人,承发吏3人,检验吏和法警数人,属山东
省高等法院管辖。 1933年(民国22年)3月,山东即墨地方法院改为青岛地方法院即
墨分庭。置主任推事1人,候补推事1人,书记官3人,录事3人,缮状生2人,承发吏2
人。1935年(民国24年),复改为山东即墨地方法院,隶属山东高等法院第二分院。
1937年,法院工作人员只有6人。1946年(民国35年)1月,山东高等法院委派孙发祥
来县组建即墨地方法院, 并任院长,有工作人员15人。1949年6月,即墨城解放,即
墨地方法院解体。
附: 日伪即墨地方法院1938年(民国27年)6月,日伪即墨县公署内设承审处,
由5人组成, 县知事张子安兼任承审员。1939年10月,成立日伪青岛即墨地方法院,
置院长1人,推事1人,候补推事1人,共有办事人员21人。
人民审判机构1942年9月,即墨县抗日民主政府设司法科员1人,分管司法审判工
作。 1946年4月,即墨、即东两县政府内均设司法科。1949年底,即墨县司法科有工
作人员10人, 其中科长1人,副科长1人,承审员2人,录事1人,执达员2人,看守所
长1人,干事1人,事务员1人。即东县司法科工作人员9人,其中副科长1人,科员1人,
文书2人, 录事2人,执达员1人,看守所长1人,事务员1人。1950年11月,两县司法
科更名为县人民法院。1953年,两县法院分别派出蓝村、灵山、王村、皋虞、牛齐埠
五处巡回法庭。同年,还分别成立了8处普选法庭,1954年5月普选法庭撤销。1956年,
即墨、 即东两县法院合并为即墨县人民法院,有工作人员27人,其中院长1人,副院
长3人,庭长4人,秘书1人,审判员6人,助审员1人,书记员8人,文书1人,会计1人,
法警1人。分设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1957年1月法院成立审判委员会。11月,建
立王村、蓝村两处人民法庭。1958年建立灵山人民法庭。1959年撤销蓝村人民法庭,
建立七级人民法庭.1960年建立店集人民法庭。 1968年, 法院实行“军事管制”。
1973年3月,恢复即墨县人民法院,并设立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同时恢复王村、
店集、灵山、七级四处人民法庭。1980年撤销七级人民法庭,恢复蓝村人民法庭,建
立刘家庄、 鳌山卫人民法庭。1982年建立城关人民法庭。1983年5月,建立留村、金
家、长直3处人民法庭。1987年,法院工作人员增至89人,其中院长1人,副院长3人,
庭长14人,副庭长8人,审判员15人,助审员15人,书记员15人,法警6人,其他人员
12人。分设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
庭、执行庭及王村、丰城、洼里、南阡、店集、大官庄、鳌山、温泉、白庙、段村、
留村、石门、城关、营上、长直、段泊岚、牛齐埠、灵山、刘家庄、移风店、七级、
蓝村、南泉、大信村、楼子疃、普东26处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