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监所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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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 县检察院有1名工作人员分管监所检察工作,对看守所的狱政管理进行
检察,检查犯人是否认罪伏法,看管人员有无虐待犯人行为,狱中是否有久押未决等
情况。 1956年至1964年,每年检查监所6至7次,最多年检查17次,最少年检查3次。
1980年成立监所检察股,监所检察工作更加细致。1980年至1987年12月,共对监所进
行检查172次,检察人员对犯人集体进行教育46次,个别进行教育509人次。同时,对
外执罪犯进行专查,根据罪犯的实际表现落实帮教改造措施。自1980年至1987年,共
受理犯人及其家属的申诉案件24起,按有关规定由检察院自行调查处理的14起,转交
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1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