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经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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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检察院直接受理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公民的经济犯罪案件。如贪污案、行贿受
贿案、重大责任事故案、偷税漏税案、挪用救灾抢险财物案、假冒商标案、盗伐森林
案等。 1955年5月至1966年,县检察院立案侦查的经济犯罪案件466起482人,决定逮
捕的244起254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231起242人。1978年至1987年,县检察院共
立案侦查各类经济犯罪案件66起74人,其中批准逮捕的32起36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
诉的37起44人,免予起诉的25起28人,上述案件的检察处理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
失13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