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法纪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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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检察院直接受理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的案件,自行立案侦查,决定批捕或起
诉。自1955年6月至1967年,共立案侦查各类法纪案件420起434人,决定批捕的265起
267人, 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266起268人,其中主要的是渎职案、侵犯公民人身权
利案、侵犯公共财产和妨碍社会经济秩序案、破坏选举案等。自1980年至1987年共受
理法纪案件38起42人,立案9起13人,起诉4起5人,免于起诉5起5人,不诉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