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检察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2&A=4&rec=524&run=13

县检察院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活动对公安部门的侦查工作进行监督。县人
民检察院自1955年6月至1967年, 在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中,经审查批准逮
捕的占53.6%, 不批准逮捕的占33.6%, 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占12.8%。
1978年10月至1987年12月,县检察院在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中,经审查
批准逮捕的占85.4%, 不批准逮捕的占11.5%,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占12.8
%,公安机关主动撤回提请的占1.1%。
县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或免于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作出起诉、
免于起诉、不诉的决定。对于起诉的案件,检察院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宣读
起诉书,揭发控告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针对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解进行答辩。同时,
检察院对人民法庭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自1955年6月至1967年县检察院共受理公安
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2199起2317人,经审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1922起2128人,免
于起诉的31起31人,不诉的83起83人。1978年至1987年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
诉的案件1108起1547人, 经审查向法院提起公诉的1000起1321人, 免予起诉的62起
110人,不予起诉的12起1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