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检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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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时检察机构民国时期实行“审查合署”。民国初年,由县长兼任检察员。1913
年(民国2年),曾筹备设立“即墨审查所”。1928年(民国17年)8月,由县长兼理
检察事务,于县法院内设检验吏1人,法警数人。1929年(民国18年)7月,于县法院
内成立检察处,设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检验吏1人,法警7人。1933年(民国22年)
1月, 成立青岛地方法院即墨分庭,内设检察处,设检察官1人,学习检察官1人,书
记官2人,录事3人,缮状生2人,法警6人。
人民检察机构1952年7月, 成立即东县人民检察署,编制4人。1955年1月,根据
宪法规定, 撤销即东县人民检察署,建立即东县人民检察院。6月,成立即墨县人民
检察院。 1956年3月,即墨县人民检察院设正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2人,工作人员18
人, 分秘书、批捕、起诉、侦查4个组。1958年底开始,县检察院同法院、公安局合
署办公。 1962年7月,县检察院重新独立行使检察职权。1964年全院共13人,其中检
察长1人, 副检察长2人, 检察员8人, 书记员2人。1968年3月,检察院实行军管。
1978年5月, 重建县人民检察院,人员8人,其中检察长1人。1985年12月,检察院人
员增至57人。1987年增至63人,其中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2人,检察员25人,助理检
察员18人, 书记员9人,法警3人,其他工作人员5人,设刑事检察一科、刑事检察二
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科、技术科、政工科、办公室
等科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