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时检察机构民国时期实行“审查合署”。民国初年,由县长兼任检察员。1913
年(民国2年),曾筹备设立“即墨审查所”。1928年(民国17年)8月,由县长兼理
检察事务,于县法院内设检验吏1人,法警数人。1929年(民国18年)7月,于县法院
内成立检察处,设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检验吏1人,法警7人。1933年(民国22年)
1月, 成立青岛地方法院即墨分庭,内设检察处,设检察官1人,学习检察官1人,书
记官2人,录事3人,缮状生2人,法警6人。
人民检察机构1952年7月, 成立即东县人民检察署,编制4人。1955年1月,根据
宪法规定, 撤销即东县人民检察署,建立即东县人民检察院。6月,成立即墨县人民
检察院。 1956年3月,即墨县人民检察院设正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2人,工作人员18
人, 分秘书、批捕、起诉、侦查4个组。1958年底开始,县检察院同法院、公安局合
署办公。 1962年7月,县检察院重新独立行使检察职权。1964年全院共13人,其中检
察长1人, 副检察长2人, 检察员8人, 书记员2人。1968年3月,检察院实行军管。
1978年5月, 重建县人民检察院,人员8人,其中检察长1人。1985年12月,检察院人
员增至57人。1987年增至63人,其中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2人,检察员25人,助理检
察员18人, 书记员9人,法警3人,其他工作人员5人,设刑事检察一科、刑事检察二
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科、技术科、政工科、办公室
等科室。
第一节 检察机构
旧时检察机构民国时期实行“审查合署”。民国初年,由县长兼任检察员。1913
年(民国2年),曾筹备设立“即墨审查所”。1928年(民国17年)8月,由县长兼理
检察事务,于县法院内设检验吏1人,法警数人。1929年(民国18年)7月,于县法院
内成立检察处,设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检验吏1人,法警7人。1933年(民国22年)
1月, 成立青岛地方法院即墨分庭,内设检察处,设检察官1人,学习检察官1人,书
记官2人,录事3人,缮状生2人,法警6人。
人民检察机构1952年7月, 成立即东县人民检察署,编制4人。1955年1月,根据
宪法规定, 撤销即东县人民检察署,建立即东县人民检察院。6月,成立即墨县人民
检察院。 1956年3月,即墨县人民检察院设正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2人,工作人员18
人, 分秘书、批捕、起诉、侦查4个组。1958年底开始,县检察院同法院、公安局合
署办公。 1962年7月,县检察院重新独立行使检察职权。1964年全院共13人,其中检
察长1人, 副检察长2人, 检察员8人, 书记员2人。1968年3月,检察院实行军管。
1978年5月, 重建县人民检察院,人员8人,其中检察长1人。1985年12月,检察院人
员增至57人。1987年增至63人,其中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2人,检察员25人,助理检
察员18人, 书记员9人,法警3人,其他工作人员5人,设刑事检察一科、刑事检察二
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科、技术科、政工科、办公室
等科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