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社会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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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改造“四类分子” 1952年7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安部颁布《管制反
革命分子暂行条例》,即墨、即东两县公安机关开始对被定为反革命分子、地主分子、
富农分子、坏分子(简称“四类分子”)而不够判刑条件的人进行“监督改造”。即
让群众监督他们从事劳动, 迫使他们放弃原来的反动立场, 把自己改造成为新人。
1959年, 全县共有“四类分子”6819人,其中被依法管制的728人,实行监督劳动的
6091人。1960年,根据省公安厅关于对“四类分子”年终评审的指示精神,进一步落
实了监督改造办法。 以生产大队治保会为主, 吸收基本群众组成“包夹小组”,由
“十个好人夹一个坏人”,落实监督措施,加强对“四类分子”的监督改造,每年年
终由群众对被监督改造的“四类分子”进行评审,经人民公社考查后,将评审结果报
县公安局批准。对表现好的摘掉“四类分子”帽子,给予公民权,表现不好的依法进
行处理。1962年全县有717人摘掉“四类分子”帽子,因表现不好依法进行管制的685
人, 重新“戴帽子”进行监改的301人。1979年,中共中央下达关于地主、富农分子
摘帽子问题和地富子女成份问题的决定后,县公安局先于三里庄公社进行试点,然后
在全县展开。经群众评议,逐级审批,全县为2577人摘掉了“四类分子”帽子,不再
实行监督改造。同时,对146名被错定为“四类分子”的人做了平反纠正。1984年1月,
又为尚被“监改”的317名“四类分子”全部摘掉帽子。“四类分子”监改工作结束。
预防和打击刑事犯罪 县公安机关在打击刑事犯罪过程中认真贯彻“党委领导下
的群众路线” 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大力开展群防群治的社会治安工作。1951年8
月,开始建立乡治安保卫委员会和村治保小组,至1952年,即墨县建立乡治保会98个,
成员963人,即东县建立乡治保会124个,成员1088人。1982年全县有基层治保会1259
个,成员7000余人。1983年,为动员社会力量维护社会治安,开始在公社驻地建立治
安联防组织,至1987年,全县30处乡镇均建立了治安联防队,有专职联防队员305人,
于重点地段和要害部位设巡逻点48处。 1986年1月,于县城设城区治安联防指挥部,
有联防队员86人,负责县城驻地的社会治安。基层治保会和治安联防组织在协助公安
机关维护社会秩序、 预防刑事案件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983年7月27日,蓝
村公社治安联防队配合公安机关于两小时内将一起重大抢劫、强奸案破获,罪犯被逮
捕归案。另外,县公安局组织干警和保卫人员经常对工厂、企业、农村重点地区和要
害部位进行安全大检查, 以预防案件的发生。1978年一年即组织全县大检查8次,共
查出不安全因素2200余项,查获罪犯25名。
在做好安全预防工作的同时,县公安机关积极做好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有效地
打击了刑事犯罪分子,1950年至1965年全县共破获刑事案件1560起,占发案总数的49
.5%。 1953年1月,即墨县十三区潘家屯村6名村民相继死亡,死因不明,县公安局
对死者进行化验, 证实6人均系死于砷中毒,公安人员深入调查,多方查证,终于弄
清案情, 使两名投毒致死人命的罪犯伏法。1986年9月,即墨县第二中学31名学生中
毒,其中4人死亡,案件发生后,公安人员仅以三天时间即将投毒犯查获。1983年9月
至1987年1月, 县公安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违害社会
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精神,多次在全县采取统一行动,对各类刑事犯罪分子进行
打击。逮捕和处理了一批刑事犯罪分子,摧毁了一批犯罪团伙,缴获脏款脏物价值人
民币27.7097万元, 有效地稳定了社会秩序。1987年12月5日,为制止一起恶性行凶
爆炸事件,城关公安分局副局长成方乾、民警方振法、国立悟三人壮烈殉职,民警石
正先重伤致残。四人分别被公安部授予一、二级英雄模范称号。
户籍管理 1953年全国第一次人口普查后,即墨、即东两县公安局均建立了县内
常住人口登记和人口迁出、迁入、出生、死亡登记制度。对于常住人口的居住地址的
迁移, 必须由县公安局发给迁移证明。1956年9月,县公安局建立户籍股,同时于全
县228个乡普遍建立了户籍管理和四项人口变动登记制度。 1959年,全县37处公社均
配备了专职户籍员。1962年,各公社专职户籍员撤销,由公社管委会文书和民政助理
员兼管基层户籍管理工作。 1984年于全县30处乡镇公安派出所各设户籍民警1人,进
一步健全了户籍管理制度。
特种行业和危险物品管理 1954年,即墨、即东两县公安局对县内的印铸、刻字、
旅店等特种行业进行登记管理, 上述行业必须由公安机关批准始得营业。1964年8月
根据山东省人民委员会颁布的《特种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全县特种行业进
行了检查和整顿,制定了管理制度。1986年,县公安局针对特种行业管理中存在的混
乱现象, 进行了检查和清理,共清理废旧物资收购站(点)120处,依法取缔不符合
规定的站(点)80处;清理金属熔炼厂(点)70处,没收非法收购的废旧金属84吨,
追缴非法所得7400元。1987年县公安局对全县80处旅店负责人和30处废旧物资收购站
经理进行了集中培训,分别制定了岗位安全制度、登记验证制度、旅客财务保管制度、
通报通缉查对制度等,以维护社会治安,防范不法分子的犯罪活动。
县公安机关对枪支弹药、 爆炸物品、 剧毒物品、化学危险物品实行安全管理。
1951年,县公安局制定了《县区机关团体、公营企业公用武器佩戴暂行规定》,于全
县对枪支弹药进行清查登记, 规定了配发范围和管理办法。1980年7月,根据国务院
公安部的指示,在全县对凶器和爆炸危险物品进行清理收缴,共收缴各种凶器和爆炸
物品6830件。 1980年开始, 对民用猎枪、汽枪进行了登记,由公安机关颁发证件。
1982年6月, 再次对凶器和爆炸危险物品进行清理收缴,同时,对民间收藏的凶器和
爆炸危险物品逐户具结登记,具结登记书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建档保存,每年普查一
次。1987年统计:全县有民用猎枪、汽枪1243支。对于剧毒药品、易爆易燃物品、化
学危险药品的制作、运输、销售和使用,公安机关制定了统一的管理办法,采取严格
的审查制度。
自行车管理 1979年开始,县公安局对自行车实行统一管理,对全县私用、公用
自行车,由公安机关统一编号发给牌照和执照,并于自行车的主要部件上用钢模打印
编码。车主出卖或转让自行车时,需持执照到自行车管理所(站)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1980年,县公安局设立自行车管理所,并于30处公社分别设置自行车管理站,招聘专
职管理人员37人。1979年,全县共登记发放自行车牌照8万个。1984年增加到25.822
万个,1987年累计达35万个。通过对自行车进行管理,有效控制了自行车被盗案的发
生,提高了自行车被盗案的破案率。1984至1987年共查获自行车被盗案600余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