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物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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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至民国时期,物价随商品供需关系的变化而自发调节。如秋收时节,粮商压
价,粮价猛跌;春季缺粮农民急需粮食,粮商趁机提价。但从清末至民国25年,县内
物价基本稳定。
1938年,日军侵入后,物价浮动,尤其工业品价格不断上涨。战后直至当地解放
前夕,物价失控,甚至出现一日数涨的局面。1948年(民国37年)2月份物价较1月份
的物价上升50%,为1937年(民国26年)的31万余倍。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对物
价进行合理调整, 加强了物价管理。1950年3月,中共中央提出稳定物价的基本要求
是:首先使各种物价在原水平上稳定下来,然后再对某些不合理价格进行调整。为了
贯彻中央的指示,即墨县、即东县政府采取了大力发展国营、合作社商业,增设零售
网点,积极开展城乡物资交流;大力收购粮、棉、油、猪等农产品,有计划地吞吐,
以平衡供求关系;通过国家银行,吸收游资,紧缩投放;提倡工业品与农产品实物交
换;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取缔黑市交易,禁止金银流通等措施,稳定了物价。1952年,
谷子、玉米、高粱、大豆、小麦斤均收购价,年初为739元(旧人民币),年底为777
元(旧人民币),提高38元(旧人民币),棉、麻、花生斤混合牌价,1951年为2906
.6元(旧人民币) ,1952年为2556元(旧人民币),降价350.6元(旧人民币)。
猪肉、生油、豆油斤均价,1952年为4600元(旧人民币),年底为3700元(旧人民币),
降价900元(旧人民币) 。白布、蓝布、青布、煤油、酒、白糖、纸、袜子、车胎、
毛巾10种商品单位加权平均价,1952年1306元(旧人民币),年底1286元(旧人民币),
降价20元(旧人民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自1953年开始,国家对物价进行统一管理,实行计划价格、国家指导价格和集市
贸易价格3种价格。 同时,依据价值规律,对物价不断进行调整。县物价管理部门遵
照国家规定对物价不断进行了调整。1953年,对粮食、棉花、食油和油料实行统购统
销,执行国家的统一价格。1956年,对20种小百货、小文化用品的批零差价率进行调
整,幅度为2%—25%。生猪收购价格上调30%,大麻收购价格上调1.47%。1956年,
对粮食和油料统购价格上调1.03%—2.6%。1960——1962年部分工业品和粮、棉、
油等农产品的集市价格高出牌价5—25倍。 为稳定物价,县内对粮食、棉布、絮棉、
食油、肥皂、火柴、煤油、毛巾、汗衫、背心、枕芯、蚊帐、布、袜子等10余种生活
必需品按国家牌价实行凭票证定量供应。同时,对糕点、糖果、钟表、自行车、针织
品、名酒、进口卷烟、茶叶等商品,实行高价销售。1963年,根据全国物价会议提出
的在发展工农业生产的基础上,继续稳定物价,巩固集体经济,安定人民生活,平衡
市场供应的方针,结合全县工农业生产恢复发展和市场贸易的实际情况,县物价管理
委员会对520种商品的价格进行了调整,调整幅度为24.33%,其中下调519种,下调
幅度为24.14%;上调1种,上调幅度为9%。同时,对产品收购价格下调7种,上调6
种,平均幅度为20.9%和32.9%。12月份,对部分商品价格又作了适当调整:日用
百货调整933种,其中上调240种,下调693种;副食品调整114种,其中上调41种,下
调73种; 蔬菜和水果下调幅度为31%;鲜蛋收购下调4.3%;家禽收购价格下调3.
33%。集市贸易价格恢复正常,物价基本稳定。1964年,县物价委员会根据上级有关
规定,将中西药品、农药、部分水产品、猪肉、手工业产品、搪瓷制品、煤油、煤炭、
糕点、纸张、蜡烛等商品价格下调。粮食收购价上调25%。1965年,随着工农业生产
发展,高价商品恢复平价。农机具、水泥、塑料鞋、猪皮、家禽、鲜蛋、糖果、糕点、
沙糖、白酒、煤油、煤炭、针织品、西药等商品价格下调;粮食销价上调。1972年,
水泥、 砖、 瓦、药品、半导体收音机、农业机械价格下调;水产品收购价格上调。
1974年,对部分进口手表价格下调5%—15%。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物价管理工作,逐步从高度集中的计划价格
束缚解脱出来,出现多种价格形式和多种商品经营渠道。从1979年起,大幅度地提高
了粮食、 油料等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和肉、蛋、水产品等8类副食品的销售价格,统
购任务以外的粮、棉分别加价50%和30%,还提高了煤炭、生铁、水泥和工业品的价
格;工业生产资料的销售价格实行计划价格和议价两种不同价格。1981年,涤棉布、
中长织物价格分别下调17.16%和3.67%; 282种卷烟和190种酒的价格不同程度地
上调。1982年,国产手表、电视机、洗衣机、电风扇等家用工业品价格下调。1983年
开放1308种商品的价格;下调彩色电视机,国产机械手表、闹钟、茶叶的价格;对饮
食服务业收费和毛利率进行调整,规定该行业全年毛利率必须在30%以内。1984年,
农业用柴油的批发价格提高94%。1985年,化肥、煤炭、生铁、钢材、部分有色金属、
农具、废钢铁、牛皮、红麻、学生作业本价格再次上调。生猪收购和猪肉销售,取消
指令性价格,实行指导性价格,拉开产销地区差价;副食品价格,在国家计划指导下,
根据市场供求变化自行调节。1986年有计划地调整了焦炭、生铁、有色金属、水泥和
纯碱等短线产品价格。基础工业品价格上调5.2%。对宜实行季节差价、花色差价和
批零差价的商品,由企业根据销售情况灵活制定各种合理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