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农业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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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农贷 1932年(民国21年),国民党山东省政府指令各县建立农民贷款所,
并拨给即墨县1740元,作为基金。1948年,国民党即墨县政府曾以月息2.9%的利率
发放秋汛渔业贷款、水利贷款、粮食生产贷款,共计11.62亿元“法币”。这笔贷款
大部分被国民党地方官吏私分或挪作它用。
人民农贷 1948年夏,北海银行为帮助解放区人民发展生产,在即墨县移风(今
移风店乡)、刘家庄一带发放低息贷粮5.5万公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农贷工
作全面展开,1950至1952年,为平抑市场物价,打击高利贷活动,帮助人民解决生产
工具和生产资料不足的困难,即墨、即东两县银行发放农、渔业贷款27万元。1953年
至1957年,为满足互助组、合作社解决增添生产设备、进行农田水利建设、推广应用
先进生产技术等方面的资金需要, 县人民银行发放农贷723万元,各信用合作社发放
农贷112万元。 1958年至1962年,为帮助人民公社进行基本建设,扩大再生产,共发
放贷款1048万元。1971年,为支援农业,人民银行为全县特别豁免了应回收的农业贷
款1034万元。 其中农(渔)业合作社基金78万元,生产队集体贷款681万元,社员个
人贷款45万元, 商业系统对农村的赊销预付、预购定金230万元。1981年即墨县遇上
了特大旱灾,县银行、信用合作社较上年增发农贷1146万元。1982年起,开办了农业
重点户和专业户贷款。1983年向粮食专业户发放贷款121.2万元。1983至1987年,为
扶持沿海地区进行对虾人工养殖,发放专项贷款累计达338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