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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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即墨县税收以田赋、盐税、关税、厘金为主,商税、牛驴交易税、当税、
契税等次之。 1872年(清同治十一年)共征税银43470.73两(含耗羡银、当税、契
税、关税、厘金无定额,不在其内)。
民国前期,苛捐杂税名目繁多。1927年(民国16年),即墨县开设的税捐有田赋、
厘金、盐税、货物税、当业捐、牲畜捐、屠宰捐、印花税、课程税、牙税、油榨税、
烟酒税、契纸税、花生税、营业牌照税共15种,另有教育附捐、军事附捐、河工经费
附捐、河工附捐、汽车路附捐、赈济特捐、渡口附捐(以上为省地方附捐)、保卫团
捐、学务捐、新加保卫团捐、警备捐、防捐、自治海防捐、财政通告捐、清乡捐、军
事小车夫捐、军事预备费捐、牲畜附捐、屠宰附捐、屠牛捐、粉条捐、曲捐、窑捐、
席捐、戏曲酒捐、猪羊捐、木货捐(以上为县地方附捐)共27种杂捐,计征正附杂捐
额513241.96元, 其中县地方附捐28886元。仅附捐一项,1929年(民国18年),征
收117455元, 1930年(民国19年) , 征收117400元, 1932年(民国21年),征收
70141405元(其中临时捐70015068元),1933年(民国22年)征收151355元(其中临
时捐22068元)。
抗日战争时期,即墨县大部为沦陷区,日伪政权沿袭国民党时期税制,征收的正
税有田赋、屠宰税、牲畜税、牙纪税、契税、商店营业税、油税、烟酒牌照税,收入
全部解省;县地方税与附捐有田赋附捐、屠宰附捐、牲畜附捐、牙纪税附捐、契税附
捐、 油税附捐、 猪羊捐、屠牛捐、自转车捐、自转车牌照捐、车捐、土药附加捐。
1938年, 全县征收正税137863.9元、 杂税附捐11776.53元。 1939年, 征收正税
136952.64元,杂税附捐16710.78元。1942年,开征妓捐,又加征面粮业、火柴业、
烟酒业、膏店业、土店业、汽车业等营业税和土地房产买卖营业税、屠宰税、牲畜税,
计征正税695909元,杂税附捐36929元。
解放战争时期,国民党即墨县政府征收的税捐有田赋、普通营业税、牲畜营业税、
屠宰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契税、房捐及营业税附捐、契税附捐、牲畜营业
税附捐等。 营业牌照税征收资本额的3%,屠宰税征收收入额的4%—8%,营业牌照
税征收资本额的15%—30%,契税征收典买价的4%—6%。1947年,在统辖的16个乡
镇里, 征收田赋9824.76两(银) , 营业税67605275元(法币, 下同),屠宰税
77970800元,1948年,在即墨城周围统辖区内征收牲畜营业税18988.74元(金元券,
下同) ,普通营业税3061.21元,屠宰税6008.9元,营业牌照税77.39元,契税11
.9元。 1949年,即墨、即东两县民主政府在解放区里开征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迷
信品税、海产品交易税、工商营业税、火柴税。当时的税率一般低于10%,只有迷信
品、奢侈品产销税率高于10%,当年完成工商税征收额14万元(北海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随着繁荣社会主义经济、积累建设资金的需要,税收税
种不断变化,全县先后开征的税种有:农业税、工商营业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
货物税、印花税、利息所得税、房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契税、
商品流通税、工商统一税、集市交易税、工商所得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
市维护建设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建筑税、烧油特别税、耕地占用税、个人收入调节
税等(农业税、盐税的历年收入情况见“1949—1987年预算内财政收入决算表”;其
余各种税种的历年收入情况见“即墨县1950—1987年各项税收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