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财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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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管理清末,即墨县赋税制度实行“一条鞭”法(田赋、丁赋、徭役合一,按
亩计税)。赋税收入、支出、上解、留用,由朝廷决定,一次定额,历久不变。民国
前期,田赋等税捐征收额由省下达,收入上解;县内地方财政收入有附捐、杂捐、息
金、租息,支出从县收入解决。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统一执行财政“分
割管理”的办法,即墨、即东县民主政府的财政收入全部上缴南海专署,支出也由专
署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0—1952年三年经济恢复时期,即墨、即东县政
府执行“统收统支”的预算管理办法,由胶州专署掌握收支。
1953—1958年,县地方财政预算执行“分类分成”办法。1953年,收入预算没有
分成收入,只有固定收入,包括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费、契税、企业收入、
事业收入、其他收入七项。1954年,增加了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包括国家工商企业税
的40%、农业税的25%。1955年,固定收入中减少了企业收入,增加了印花税和车船
使用牌照税,固定比例分成为工商营业税55%、工商所得税12%。1956年,分成收入
有商品流通税60%、 货物税9%、工商营业税28%。1957年的固定收入有印花税、利
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事业及其他
收入共九项。分成收入有商品流通15%、货物税10%、工商业税15%、工商所得税15
%、农业税50%、公债收入25%。1958年的固定收入有: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
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地方企业收入、商业收入、事业收入及其他收入共九项。
分成收入有工商统一税16%、工商所得税16%、农业税41%、公债收入56%。
1959—1970年,即墨县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办法,地方
收入按一定比例留成地方收入总额。这阶段即墨县留成财政收入总额比例为:1959年,
50%; 1960—1962年,35%;963年,40%;964年,37%;1965年,39%;966年,
57%; 1967—1969年,50%;970年,40%。1971—1973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
包干, 差额补助,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即墨县1971年定收为1237.3万元,
定支为761.52万元,上交742.38万元,定收分成为40%,比支出数少266.6万元,
由上级拨款补助平衡。1972年定收为1432.4万元,定支855.55万元,上交716.2万
元, 定收分成50%, 比定支少139.35万元, 差额由上级拨款补助。1973年,定收
1544.8万元, 定支836.71万元,上交708.09万元,定收分成54.16%,与定支数
平衡。1974年、1975年,执行“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比例分成”的预算管理办法,
每年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为15万元,同时按超收的20%分成,共分成8.4万元。1976—
1979年,实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预算管理办法。1976年的分成比例,支出总
额占收入总额的52.4%, 超收分成为盐税10%,其他超收为20%。1977年的分成比
例,支出总额占收入总额的47.27%,超收盐税仍为10%。1978年的分成比例,支出
占收入总额的53.49%,超收分成为20%。1979年的分成比例,支出占收入总额的93
.7%,本年没有超收。
1980年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预算管理办法。1980年,即墨县的固
定收入有企业收入、所得税收入、农业税收入、其他收入4项,核定包干基数为706万
元, 支出包干基数为1186.57万元,定额补助为500万元,固定收入超收分成按50%
计算,工商税全部上交中央,盐税全部上交青岛市。1981年固定收入项目和包干基数
与1980年同,支出包干增为1206.057万元,定额补助递增为525万元。1982—1987年,
县地方财政每年按财政总收入的30%分成, 取消了原归县的4项固定收入,核定收入
包干基数为18356万元。历年的定额补助为:1982年,646万元;1983—1984年,每年
614万元; 1985—1987年, 每年689万元。1984年后,即墨县又有了以下固定收入:
1984年的排污收入,1985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1987年的耕地占用税收入、粮食
调拨经营费收入、增长分成15%和能源交通基金分成10%。
预算外资金管理预算外资金的本身称村经费。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即墨、
即东两县民主政府的村经费是从征收田赋公粮中加征30%的地方附加粮中出,支出项
目包括教师薪粮、小学办公费、学校维修费、战勤民工费、参军欢送费、优抚救济款
以及慰问军属和民兵、乡村办公、修桥、铺路、年节文艺演出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立后,自1951年起,村经费改为乡镇自筹经费,仍从地方附加粮中出,占公粮总
数的13%。支出项目有文教费(占66%)、乡村办公费(占3%)、建设费(占8%)、
社会救济费(占3%) 、 社会卫生费(占3%) 、民兵训练费(占2%)、其他费用
(占15%)。1953年,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国家预算。1954年后,乡镇自筹经费按农
业税的7%征收。 1955年,将工商税附加作为地方自筹,放于预算外。1957年,又把
渔业自筹放于预算外。1958年,乡镇自筹经费正式称为预算外资金,按农业税的15%
征收。 是年,工业投资猛增,占全部支出的71.3%。1963年起,全部预算外资金划
归县财政局统一管理,仍执行“先收后支,量入为出”,“谁的收入归谁开支”的原
则。 1972年, 新增预算外企业上交利润收入,到1987年,县办预算外企业上交利润
657.6万元,占总收入的19.24%。1978—1979年,从所得税中留成245.9万元,占
总收入的7.19%, 用于发展社队企业。1979年起,开征工业用水、电附加,附加率
为8%,到1987年,共征收351.6万元,占总收入的9.15%。1984年,财政局设预算
外股,除负责原有财政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外,还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实行了
专户储存、 计划管理和审批使用,1986—1987年,共集中预算外资金761万元,专户
存入银行,同时利用这部分沉淀资金扶持大集体企业、乡镇企业、村办企业及个体企
业189个。
财政监察1955年,即墨县开展了对财政预算拨款单位和企事业部门的财务清理工
作,发现两名干部贪污挪用公款,当即进行了处理。1964年,县财政局和县人民银行
联合进行清理“小钱柜” 、 “小仓库” 活动, 从34个单位中清理出“小钱柜”款
615878元、“小仓库”款173997元,共计789875元。
1982年4月, 县财政局同有关单位组成检查组对36个县属单位的39项建筑工程进
行了检查, 发现18个单位超计划建设,超建面积9887平方米,4个单位无计划建设。
对无计划、超计划建设的单位令其停工追补计划,并表令单位负责人作出检查。同年
下半年,对24个县属企业和4个主管局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有的单位财务管理混乱,
有的截留利润,有的乱挤成本,有的乱摊费用,还有的乱发奖金,对存有上述问题的
单位和当事人均作了处理。1983年,县财政局组织人员对61个县直单位进行了财务检
查,查出违章提高开支标准支出2915元,用公款请客送礼支出2442元、违章套购专控
商品支出127968元,职工借支公款4517元、少收房租及水费款3928元。
1984年上半年, 县财政局和县税务局组织367人分9个组对832个纳税单位进行财
务检查, 共查补工商税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1.39万元;下半年又检查了777个
纳税单位,共查补工商税24.49万元;同年县财政局组织人员对30处乡镇财政组进行
了财务检查,发现在计划生育超生费的收支上存在的问题严重,有的单位收支不建帐,
挪用乱花,截止是年8月,全县外借超生费达177万元,有的单位白条支付、多收少报、
截留开支,对上述问题均进行了处理。
管理机构清末,县衙设粮房管理钱粮征收和支出。民国初年,沿袭清制。1928年
(民国17年)后,县政府由第二科管理财政。1930年(民国19年)后,改由第三科管
理。 抗日战争时期, 国民党即墨县政府于1942年设财政科,即墨县抗日民主政府于
1942年设财粮科,即东县抗日民主政府于1945年设财粮科,日伪政权于1938年设财政
组,管理财政收支事务。解放战争时期,国民党即墨县政府财政科先后改称田粮科、
田粮处,即墨、即东两县人民政府设财粮科,后改为财政科。
1958年,即墨县财政局成立,1969年,与县税务局、工商局合并为即墨县革命委
员会财政局;1971年,与县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即墨县支行合并为即墨县财政金融
局;1973年9月,县财政局与县人民银行分设;1982年12月,财政局又与税务局分设。